旺苍县放华百货汇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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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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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821MA640MU7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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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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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文综罚字〔202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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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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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9时3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221028)、杨盛兰(23070221023)、唐正荣(23070221027)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86号的旺苍县放华百货汇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杨春梅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杨春梅的陪同下开始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并悬挂在醒目位置。现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学生新华字典》、《儿童安全教育启蒙绘本》等书籍,该批出版物无版权信息,印刷质量差,执法人员初步检查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杨春梅,杨春梅称该批书籍用于售卖,且无法出示其进货凭证。
3.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后,对现场书籍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其中《学生新华字典》1册,《儿童安全教育启蒙绘本》1册,《锦衣武皇》1册,《儿童表达能力培养绘本》1册,《论语译注》1册,共5种,5册。该批出版物无版权信息,印刷质量差,执法人员初步检查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请示局领导,对该5种5册出版物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体种类数量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杨春梅在抽样图书上签字确认,并对签字保存的出版物数量、种类进行了清点,确认后进行了现场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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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参照《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2的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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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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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出版物(图书)2册(大写:贰册),并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佰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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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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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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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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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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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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