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年7月25日,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旺苍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便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广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旺苍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共二十条,涉及制定依据、工作原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监督实施等多个方面。
(一)工作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二)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旺苍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
(四)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五)考核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考核、年中督促、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各部门(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食品安全办对各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六)监督实施。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县食品安全办对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考核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函〔2018〕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