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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2批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5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259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4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旺苍县2011年第2批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于2012年3月23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12〕330号。

二、批准用途:旺苍县2011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嘉川镇庙二村三组,庆寨村二组、四组、六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嘉川镇庙二村三组,庆寨村二组、四组、六组集体土地合计14.530亩(农用地14.475亩、建设用地0.055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执行,农用地5.98万元/亩、建设用地2.99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10月24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

八、其他事项:当事人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