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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24日)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88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7月24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仕敏 川 0821交罚〔2024〕035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12日 12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xx驾驶渝D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5 2024-10-14 2025-7-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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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加龙 川 0821交罚〔2024〕036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16日 1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新华街日杂公司处对当事人张XX驾驶轿车川 HX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XX驾驶川 HX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张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高氏达铝合金型材,目的地为新华街日杂公司,行程由网约车 APP 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23 元,驾驶人张XX不能出示川HX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舒元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XX驾驶川 HXXX小型轿车在新华街日杂公司处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6 2024-10-15 2025-7-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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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钦文 川 0821交罚〔2024〕036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15日 16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紫金小区对当事人姚XX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姚XX驾驶川 HX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姚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93元,驾驶人姚XX不能出示川 H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姚钦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雷明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姚XX驾驶川 XX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小区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6 2024-10-15 2025-7-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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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涛 川 0821交罚〔2024〕0365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7月 17日 21时 1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旺苍县黄洋镇工业园区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XX驾驶其所属川 HX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陈XX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78米、2.55米、3.1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陈XX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8 2024-10-17 2025-7-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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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凯 川 0821交罚〔2024〕036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17日 19时 3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X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用从站外强行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7月17日 19时 39分,驾驶员王XX驾驶川 H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8 2024-10-17 2025-7-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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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学军 川 0821交罚〔2024〕036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17日 21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黄洋镇工业园区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严XX所属川JXXX 四轴 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 ,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9 2024-10-18 2025-7-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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