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3号
旺苍县亨通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河加油站排危原址改造项目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旺苍县亨通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河加油站排危原址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文件拟定。项目征收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其规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征收土地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二社,征收集体土地2.4555亩(农用地2.4555亩)。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东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旺苍县亨通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河加油站排危原址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等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9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9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和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文件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预核安置指标5人,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征谁转谁、即征即转、应保尽保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保费用。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四)养老保障对象。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
(七)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由县征收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用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河镇福临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1月2日止。
六、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月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旺苍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旺苍县亨通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河加油站排危原址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由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