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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6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68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3年第36号


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因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嘉川镇部分村组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嘉川镇和平村四社,五红村四社,槐树村二社、三社;预征收集体土地29.9114公顷,其中,农用地29.1812公顷,建设用地0.6244公顷,未利用地0.1058公顷。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嘉川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嘉川镇和平村四组,五红村四组,槐树村二组、三组5.32万元/亩;嘉川镇自来村五组、六组,寨梁村一组4.72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嘉川镇和平村四组,五红村四组,槐树村二组、三组2.66万元/亩;嘉川镇自来村五组、六组,寨梁村一组2.3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转、应保尽保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240元(大春60%、小春40%)的标准计算。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的相关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合法性调查,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房屋的户数以被征收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自然家庭户计算。

3.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测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6米(含2.6米)至3.3米(含3.3米)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算;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但最多不超过150%;

(3)层高2.6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但最多不超过30%;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其中,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4.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面进行测量,净层高以楼层地面到天花板的垂直距离为准,斜屋顶、坡屋顶以最大净层高和最小净层高的平均值确定净层高。

(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1.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被征收后,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之日起按200元/人·月计算,超过12个月则按240元/人·月计算。对货币安置的对象,一次性发放3个月过渡费。

2.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被征收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3.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搬迁奖励。

(1)征收主体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拆除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2)仅征收圈舍、辅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及拆除的给予现金奖励,每户奖励不超过1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四)其它事项

1.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2.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3.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说明计算后,以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和条件

1.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主要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货币化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货币安置后被征收户全部家庭成员不得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申请划地建房。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标准一:16万元/人,标准二:10万元/人。

(2)还房安置。可选择金地花园1、8号楼进行还房安置。对符合货币安置“标准一”的被拆迁农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向安置对象无偿提供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35平方米/人(高层、多层)的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择无偿还房部分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对象应享受面积时,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依据面积差和安置房成本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货币补偿;无偿还房部分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安置对象应享受面积时,安置对象应按照安置房成本价,足额支付面积超出部分的房屋价款。

2.安置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一”或还房安置:①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长期居住且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②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且未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宅基地,在被拆迁农房中长期居住且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③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土地征收已“农转居”但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④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求学、服役、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但保留住房安置权利的;⑤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或奖励“农转居”指标,将户口变更为城镇居民户但未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工作或退休,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保障性住房,仍在被拆迁住房长期居住的;⑥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合法领养、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户口迁出地(含原籍)无住房和承包地,未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保障性住房,户口迁出地为农村居民且以往未住房安置过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二”安置:①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正常婚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户口迁出地(含原籍)无住房和承包地,未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保障性住房,户口迁出地为城镇居民或已住房安置的;②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原因户口外迁,现退职、退休将户口迁回定居且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保障性住房的。

3.临时安置期间新增人员的安置

(1)临时安置期间的新增人员仅包括正常婚姻迁入的配偶和正常出生的新生儿两类人员。在临时安置期间新增人员并已上户的,按“婚姻配偶及子女的安置”规定审查通过后予以安置。

(2)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员,其还房的临时安置期从安置当事人搬离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交房后顺延三个月之日截止计算。

(3)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员,其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从安置当事人搬离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当事人实际领取货币安置款之日截止计算;安置当事人无故拒不领取货币安置款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的通知领款时间为准。

(六)安置人员资格审核。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会同县公安局、嘉川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及群众代表,对征收安置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安置资格。

(七)人员安置认定期限。纳入住房安置范围人员的认定期截至本方案公告期满之日。

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工程项目需使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宅基地和房屋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嘉川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槐树村村民委员会、五红村村民委员会、自来村村民委员会和寨梁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9月14日。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9月14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范恒,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九、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