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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点击量:376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填报时间:2024年4月7日
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旺苍县星幕网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MA68K3BB2M 何娟 (旺)文综罚字〔2023〕第1号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024年1月17日16时30分至17时0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221028)、杨盛兰(23070221023)进入到位于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1栋98号2楼的旺苍县星幕网吧,同时向现场负责人何娟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始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何娟向执法人员出具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现场共有电脑52台,10人正在上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15号机上网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上网人员自诉名叫何*儒,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612****19,经提取文网卫士实名信息显示上网人员为杨*林,身份证号码为510821199810****18。执法人员随即在网吧前台主机调取15号机上网记录,显示杨*林上机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14时24分23秒,下机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16时18分24秒。已上网1小时50分钟左右,上网费用为20元,余额107元。据何*儒自诉是他朋友杨*林来开机上网后,他接着利用他朋友的账号上网。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名上网人员下网关机,并对该名上网人员及网吧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网人员登记信息,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2年内第1次查处,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圆整) 0.002 2024/4/3 2099/12/31 2025/4/3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凯旋城二分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MAACGAXM0E 胡渊 (旺)文综罚字〔2024〕第2号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024年1月29日10时35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28号的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凯旋城二分店现场负责人王义蓉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亮证经营。现场共有电脑60台,5人正在上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16号机上网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上网人员自诉名叫杨*,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709****19,经提取文网卫士实名信息显示上网人员为徐*,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512****14。执法人员随即在网吧前台主机调取16号机上网记录,显示徐*上机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10时06分08秒,下机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10时45分10秒。已上网39分钟左右,上网费用为20元,余额15元。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名上网人员下网关机,并对该名上网人员及网吧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网人员登记信息,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2年内第1次查处,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圆整) 0.002 2024/4/3 2099/12/31 2025/4/3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