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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集中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量:264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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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共5项)

六、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旺苍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4年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旺苍财政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财政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财政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4年度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内容

一、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财政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兴旺大道西段114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4222098传真:0839-4222023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5个: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主要职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采购专家的抽取,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对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科室负责人:李俊霖     联系电话:0839-4222083

2.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股

主要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建立全县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行业执业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牵头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机制,承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督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科室负责人:李秋江     联系电话:0839-4222957

3.法规会计股(行政审批股)

工作职责: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财政普法工作。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依法对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科室负责人:贺志锋     联系电话:0839-4222090

4.综合股(税政股)

工作职责: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协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土地、矿产等国有资产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采购服务相关规定;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监督和管理财政票据;组织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科室负责人:曾英     联系电话:0839-4222082

5.资产与金融股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推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

科室负责人:李静     联系电话:0839-4222850

二、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 号

姓  名

证件编号

执法类别

1

刘文昕

23070212021

财政

2

文  豪

23070212022

财政

3

何  蓉

23070212023

财政

4

张孝福

23070212024

财政

5

贺志锋

23070212025

财政

6

李丹丹

23070212026

财政

7

封  永

23070212027

财政

8

曾  英

23070212028

财政

9

李  巧

23070212029

财政

10

何卫英

23070212030

财政

11

陈世林

23070212031

财政

12

李俊霖

23070212032

财政

13

杨新芸

23070212033

财政

14

李秋江

23070212034

财政

15

牟  蓉

23070212035

财政

16

杨  静

23070212036

财政

17

凌诗梦

23070212037

财政

18

侯安均

23070212038

财政

19

韩  伟

23070212040

财政

20

刘   锐

23070212041

财政

21

徐  雯

23070212042

财政

序 号

姓  名

证件编号

执法类别

22

冉彩虹

23070212043

财政

23

杜俊璋

23070212044

财政

24

宋明圣

23070212045

财政

25

向  文

23070212046

财政

26

向  敏

23070212047

财政

27

樊  明

23070212048

财政

28

宫  婷

23070212049

财政

29

向  柳

23070212050

财政

30

文  良

23070212051

财政

31

唐乙川

23070212052

财政

32

伍昱霖

23070212053

财政

33

杜  林

23070212054

财政

34

商仕广

23070212055

财政

35

王  林

23070212056

财政

36

赵小莹

23070212057

财政

37

李  静

23070212058

财政

三、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1.四川省财政系统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http://sczj.cngy.gov.cn/New/show/8fa1c6e7f76f4bb3a0eb92e4760c593a.html

2.旺苍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15107220084663661&areaCode=510821000000

四、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川财规〔2018〕20号)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

五、旺苍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共5项)

(一)文件依据

1.《四川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清单(2020年版)》

2.《四川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0版)》

3.《四川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标准(2020年版)》(川财法〔2020〕18号)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要求,我局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如下:

1.所有行政处罚;

2.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3.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行政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5.其他经单位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财政局法规会计股

地址:旺苍县兴旺大道西段114号 

投诉电话:0839-4222090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旺苍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3项)

1.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2013 年5 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检查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

检查内容: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2.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检查对象: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

检查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检查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检查内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执行股室

检查

比例

检查

频次

初步检查时间

备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股

30%

1

2024.4-2024.7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管股

80%

1

2024.9-2024.1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综合股

30%

1

2024.8-2024.11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

2.代理记账机构

旺苍县诚鑫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广元市晨瑞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旺苍县利玖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永好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旺苍鑫达源会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禾韵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元市津瑛汇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旺苍县政府采购中心

四川卓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坤广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鑫涌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八、旺苍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一)《四川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0年版)》(川财法〔2020〕8号)6个大类、60个文书标准。

(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1年1月)

(三)《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2021年1月)

(四)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旺苍县财政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https://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40112143643713

十、旺苍县财政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十一、旺苍县财政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事项划分

对象划分

监管方式

1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集中采购机构

定向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社会代理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检查对象

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映强烈的政府采购活动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3

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前期票据使用管理不存在问题的票据使用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前期票据使用管理问题较多的票据使用单位。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旺苍县财政局不予(免予)处罚清单

类别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不予(免予)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但未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且及时改正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形式、种类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但对核实账务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及时改正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但对会计信息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及时改正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不完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5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符合变更方式的条件,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及时改正;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未履行合同前
3.及时改正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未履行合同前
3.及时改正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非法定事由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或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签订采购合同的。

10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政处罚

非法定事由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或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签订采购合同的.

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30日内未签订采购活动;
2.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开标前泄露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标前泄露标的

因改革调整,不存在泄露标的的情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对采购人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未履行合同前;
3.及时改正。

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确认,但及时改正的。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对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公告合同,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

1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备案合同,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适用政府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2.及时改正。

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未履行合同前
3.及时改正

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合同履行前
2.及时改正

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尚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采购活动废标(终止)的;
2.评审委员会已按同一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影响评审工作进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能够实现采购需求的。

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超过法定询问、质疑答复时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的;

2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向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索贿的;
2.未中标。

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非法定事由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或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签订采购合同的;

3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3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供应商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初次违法,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3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6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即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对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38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即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9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设定最低限价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合同履行前
2.及时改正

40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1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2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3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4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5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7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8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9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0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51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的行政处罚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的评标资料,不涉及商业秘密,在离开评审地点所在楼栋前,及时改正的。

52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除外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确认,但及时改正的。

55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及时改正的

56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政处罚


非法定事由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或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签订采购合同的.

57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非法定事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在明确拒绝后及时改正的,未对采购人使用造成影响的.

58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59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政府采购

60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行政处罚

在超过法定质疑答复时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的;

6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2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索贿的;
2.未中标。


旺苍县财政局从轻处罚清单

类别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未履行合同前
2.及时改正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未履行合同前
2.及时改正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未履行合同前
2.及时改正

政府采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的行政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索贿,且供应商已中标的;


旺苍县财政局减轻处罚清单

类别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
2.取得中标供应商谅解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的行政处罚

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索贿的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
2.取得采购人谅解的.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行政处罚

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采购人要求转包的;
2.履约验收合格,未影响采购需求的实现,取得采购人谅解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政处罚


受其他评审专家胁迫或者诱骗的一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在评标结束前改正的

7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从轻处罚:
1.30日加7个工作日内未签订采购活动;
2.及时改正,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


旺苍县财政局从重处罚清单

类别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

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2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二)屡查屡犯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屡查屡犯的

3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4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四)胁迫他人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胁迫他人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

5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账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账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7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七)随意改变会计要求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随意改变会计要求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8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9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

10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四)胁迫他人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胁迫他人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

 

1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账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账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单位

行政执法类型

行政执法事项

1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

2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违反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3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企业)、个人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4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5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6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7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9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10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12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14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15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17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20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21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资个人或单位的行政处罚

22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23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与被调查的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24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强制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25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确认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认定

26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裁决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27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28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29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0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31

旺苍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32

旺苍县财政局

其他行政权力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33

旺苍县财政局

其他行政权力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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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

其他行政权力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