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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16日)
发布时间:2024-07-16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53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7月1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黄忠 川 0821交罚〔2024〕035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09日 11时 0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金溪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黄XX所属川R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大石头,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9 2024-10-8 2025-7-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白显朝 川 0821交罚〔2024〕035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09日 13时 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旺苍县黄洋镇工业园区门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白XX驾驶其所属川YXXX两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头,在运输过程没有覆盖篷布,导致砖头碎渣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9 2024-10-8 2025-7-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王全昌 川 0821交罚〔2024〕035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09日 08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客运站对当事人王XX驾驶轿车川HX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XX驾驶川HX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王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云南米线(凤凰路店),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不能出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XX驾驶川H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客运站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9 2024-10-8 2025-7-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雷桂清 川 0821交罚〔2024〕0353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10日 15时 21分,当事人雷桂清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雷XX驾驶其所属川HXXX面的车,车上载有乘客 6人,据当事人雷 XX描述,车上 6位乘客均是从旺苍上车,普济代池坝下车,每位乘客在下车后收取车费 8元。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雷XX不能出示川HXXX的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驾驶证复制件、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0 2024-10-9 2025-7-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田义全 川 0821交罚〔2024〕035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11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卢家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田XX驾驶田义全所属川X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该车未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1 2024-10-10 2025-7-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任元刚 川 0821交罚〔2024〕035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11日 15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尚武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任XX驾驶任元刚所属川HX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细沙,该车未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1 2024-10-10 2025-7-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张侠 川 0821交罚〔2024〕035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10日 14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博骏公学处对当事人张XX驾驶轿车川HX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XX驾驶川HXXX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张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旺苍县紫荆小区南门,目的地为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XX驾驶小型轿车在博骏公学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2 2024-10-11 2025-7-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李云峰 川 0821交罚〔2024〕035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11日 20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川HX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严格按要求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2 2024-10-11 2025-7-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苗良忠 川 0821交罚〔2024〕035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12日 09时 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苗良忠驾驶川 S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从旺苍县英萃镇 S301道路旁运输到旺苍县黄洋镇粤旺砂石厂,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2 2024-10-11 2025-7-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