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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9日)
发布时间:2024-07-09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04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7月9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韩刚 川 0821交罚〔2024〕034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7 月 01 日 08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国华镇龙岗村土地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韩XX驾驶韩刚所属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1 2024-9-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任仕新 川 0821交罚〔2024〕0344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7日 12时 10分,当事人任XX在旺苍县嘉川镇红旗干道大营路口,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驾驶员任XX驾驶小型轿车运载4名乘客,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驾驶员任仕新通过电话联系乘客上车,从广元市城区出发,乘客目的地都是旺苍县城区,乘客到目的地了才收取车费,商议的价格 25元每人,驾驶人任仕新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任仕新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徐道芬,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 2024-9-1 2025-7-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何佳国 川 0821交罚〔2024〕0345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7日 10时 00分,当事人何佳国在旺苍县嘉川西高速出口,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何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运载乘客 3人。其中 1位乘客在广元市万源艾尔眼科医院上车的,另外2位乘客在广元市邦泰康郡小区上车的,目的地都是旺苍县东河镇。车上3位乘客与驾驶员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支付车费25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 2024-9-1 2025-7-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易志平 川 0821交罚〔2024〕034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7月02日09时15分,当事人易XX在旺苍县马家渡公园 1号路段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驾驶员易XX驾驶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易志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公园1号销售中心,目的地为鼎记软烧鱼,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易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罗大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 2024-9-2 2025-7-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杜小平 川 0821交罚〔2024〕034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7月02日09时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法院东南侧对当事人杜XX驾驶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杜XX驾驶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杜小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法院东南侧,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乘客刚上车就被检查到了,驾驶人杜XX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杜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范围是在广元市利州区,当事人杜XX驾驶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法院东南侧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 2024-9-2 2025-7-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徐学东 川 0821交罚〔2024〕034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07月02日2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徐XX所属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麻石,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 2024-9-2 2025-7-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7月9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旺苍县普济镇中秋汽修门市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510821MA65W7WU5P 王福民 川 0821交罚〔2024〕0340号 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 2024年06月27日14时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侯劲成(23070217034)到旺苍县普济镇中秋汽修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汽修门市部正在给货车焊接前保险杠,给货车渝XXX焊接车厢。通过调查,旺苍县普济镇中秋汽修门市部备案许可的经营范围为三类,具体为汽车润滑与养护及散热器维修,其进行的货车车厢及保险杠焊接作业属于车身维修类别,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2024-7-5 2034-10-4 2025-7-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