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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2日)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44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7月2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陈军 川 0821交罚〔2024〕032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0日 10时 55分,驾驶员陈军驾驶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陈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明兰本草(晟裕紫薇花园店),目的地为旺苍电影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陈军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陈军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4 2024-6-23 2025-6-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刘勇 川 0821交罚〔2024〕032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3日 17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四川省旺苍中学(建设路)对当事人刘勇驾驶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刘勇驾驶川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刘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贝斯特网卡(新华店),目的地四川省旺苍中学(建设路),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刘勇实际收到车费4.70元。驾驶人刘勇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勇驾驶轿车在四川省旺苍中学(建设路)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4 2024-6-23 2025-6-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谢波 川 0821交罚〔2024〕032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6月 18日 20时 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谢波所属川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7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谢波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6 2024-6-25 2025-6-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王素芝 川 0821交罚〔2024〕033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6日 16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对当事人王素芝驾驶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素芝驾驶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王素芝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目的地为四川省旺苍中学(建设路),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王素芝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素芝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珊珊,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邓良 川 0821交罚〔2024〕033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6日 16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广播电视局对当事人邓良驾驶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邓良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运载 1名乘客,邓良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广播电视局,目的地为和成云著,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邓良不能出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邓良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邓良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广播电视局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朱开祥 川 0821交罚〔2024〕0332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6日 14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马家渡政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朱开祥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政务中心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凤凰梁等地后,向朱开祥支付相应费用。其中,已有 0名乘客已实际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费用 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陈秀林 川 0821交罚〔2024〕033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7日 12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孙家坝对当事人陈秀林驾驶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秀林驾驶川 HXXX小型轿车运载2名乘客,孙家坝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红丰副食,目的地为孙家坝,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陈秀林不能出示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秀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秀林驾驶小型轿车在孙家坝下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舒元平 川 0821交罚〔2024〕033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26日 14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鱼林超市对面对当事人舒元平驾驶轿车川X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舒元平驾驶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舒元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鱼林超市对面,目的地为茶空间茶楼,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08元,驾驶人舒元平不能出示川X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舒元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舒元平驾驶川XXX小型轿车在鱼林超市对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吴俊生 川 0821交罚〔2024〕033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27日 09时 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 3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俊生驾驶吴俊生所属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洞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徐甫明 川 0821交罚〔2024〕033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27日 10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 3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甫明驾驶徐甫明所属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洞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徐科勇 川 0821交罚〔2024〕033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27日 11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 3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科勇驾驶徐科勇所属、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洞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7 2024-6-26 2025-6-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辜亿林 川 0821交罚〔2024〕0339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6月 27日 19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接举报人举报,川X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逃避检测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6月 27日 19时 40分,驾驶员辜亿林驾驶辜亿林所属川X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辜亿林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逃避检测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8 2024-6-27 2025-6-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何诗刚 川 0821交罚〔2024〕0071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6月 28日 08时 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诗刚所属川X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诗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诗刚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何诗刚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8 2024-6-27 2025-6-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张泽伟 川 0821交罚〔2024〕034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28日 15时 0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国道 G542   117K+5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泽伟驾驶张泽伟所属渝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渣煤,该车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8 2024-6-27 2025-6-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谢兴海 川 0821交罚〔2024〕034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28日 16时 4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国道 G542 117K+5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谢兴海所属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渣煤,该车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28 2024-6-27 2025-6-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