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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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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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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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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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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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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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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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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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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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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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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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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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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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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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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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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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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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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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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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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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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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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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3日 08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双汇镇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刚驾驶渝 D7599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正源运往旺苍县盐河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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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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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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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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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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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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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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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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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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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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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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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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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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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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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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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7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曾灿驾驶曾灿所属川 X6313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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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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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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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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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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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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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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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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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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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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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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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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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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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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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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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7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融媒体中心路口处对当事人简恩喜驶轿车川 H59E86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简恩喜驶川 H59E8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简恩喜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天香锦家居(旺苍专卖),目的地为旺苍县融媒体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简恩喜实际收到车费 5.56元。驾驶人简恩喜不能出示川 H59E8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简恩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简恩喜驶轿车川 H59E86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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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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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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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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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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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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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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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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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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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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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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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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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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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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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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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7日 10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普济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禹所属川 Y24735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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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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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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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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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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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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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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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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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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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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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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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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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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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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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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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7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刚驾驶王刚所属川 J5296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72米、2.5米、3.1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王刚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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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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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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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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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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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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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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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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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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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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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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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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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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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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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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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7日 10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 3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光永驾驶马光永所属川 H2325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马光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485米、2.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马光永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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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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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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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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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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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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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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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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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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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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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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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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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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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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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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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7日 19时 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S80669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5月 27日 19时 07分,驾驶员苗良忠驾驶其所属川 S80669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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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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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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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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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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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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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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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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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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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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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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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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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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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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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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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8日 14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国华镇街道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勇驾驶杨勇所属川 S8815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未覆盖篷布导致货物抛沙,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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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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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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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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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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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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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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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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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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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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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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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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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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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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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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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9日 10时 48分,当事人张洪林在旺苍县七一中学路段,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张洪林驾驶川 H43G88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张洪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公园 1号销售中心,目的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洪林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洪林不能出示川H43G8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洪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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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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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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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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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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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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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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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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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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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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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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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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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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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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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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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26日 08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路段处对当事人黄大勇驾驶轿车川 HHW509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黄大勇驾驶川 HHW50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黄大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旺苍宾馆,目的地为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黄大勇实际收到车费9.26元。驾驶人黄大勇不能出示川 HHW50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黄大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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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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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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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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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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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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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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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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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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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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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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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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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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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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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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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30日 09时 20分,当事人张志鹏在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路段,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张志鹏驾驶川 HD09815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志鹏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鑫宇汽车俱乐部,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志鹏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志鹏不能出示川 HD0981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志鹏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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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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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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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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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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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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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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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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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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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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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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