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旺苍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于2018年6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713号
二、批准用途:旺苍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木门镇柳树村三社(原双凤村1社)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木门镇柳树村三社集体土地3.047亩(耕地1.448亩,园地1.34亩,其他农用地0.259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执行,农用地5.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