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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4-05-28 来源:县林业局 点击量:443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川渝再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MA63EAE46P 王泽伟 旺林罚决〔2024〕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属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案 2023年3月,重庆市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黄洋镇古店村、普济镇大营村办理临时使用林地17.3258公顷,使用期限两年,为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旺苍段)提供堆料场。根据G5京昆复线国家重点项目对原材料的实际需求,作为实际履行旺苍县境内合作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四川渝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初,在未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临时使用林地上开挖地基、硬化地面,安装石材加工设备,拟建石材加工厂。经委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四川渝再建材有限公司占用临时未到期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进行现状勘验,其结果为:使用林地面积0.4788公顷,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代码1632),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Ⅲ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责令四川渝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4788公顷×3元/平方米=14364.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788公顷×10元/平方米=47880.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拾捌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186732.00元)。
18.6732 2024/5/21 2099/12/31 2025/5/2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