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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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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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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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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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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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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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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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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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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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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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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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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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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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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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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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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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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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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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大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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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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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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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3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昝大昱驾驶昝大昱所属川 M36638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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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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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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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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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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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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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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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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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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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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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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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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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显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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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4〕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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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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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2日 10时 30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栖凤苑执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显宏驾驶川 HD01028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吴显宏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环城北路清江幼儿园,目的地为旺苍县栖凤苑,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吴显宏不能出示川 HD0102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不能出示旺苍区域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能出示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属于广元市利州区),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吴显宏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是喻代礼,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吴显宏在旺苍县栖凤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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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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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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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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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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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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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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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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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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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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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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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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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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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4〕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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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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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2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贝斯特网咖(凤凰店)对当事人何鸿飞驾驶轿车川 HE2817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何鸿飞驾驶川HE2817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何鸿飞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客运站-东南门,目的地为贝斯特网咖(凤凰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鸿飞实际收到车费 4.73元。驾驶人何鸿飞不能出示川 HE281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鸿飞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芬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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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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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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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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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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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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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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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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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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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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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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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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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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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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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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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4日 15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俊驾驶川 H2979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嘉川拉到双汇私人沙坪子,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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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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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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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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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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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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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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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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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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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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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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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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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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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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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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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5日 1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苟小波所属川 H31905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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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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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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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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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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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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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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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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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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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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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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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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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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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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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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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4日 20时 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科驾驶川 Q8221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黄洋镇拉到天星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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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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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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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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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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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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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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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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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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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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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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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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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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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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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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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6日 10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路段处对当事人何伟驾驶轿车川 HJN012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何伟驾驶川 HJN012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何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垚垚便民服务中心东侧,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伟实际收到车费 5.31元。驾驶人何伟不能出示川 HJN012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雪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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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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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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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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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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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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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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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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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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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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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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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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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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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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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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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6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黄洋镇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伟驾驶徐伟所属川E6152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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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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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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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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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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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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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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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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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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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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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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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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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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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4〕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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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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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6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邓福国驾驶川 H3512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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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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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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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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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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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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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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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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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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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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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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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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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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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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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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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3日 16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29600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5月 13日 16时 14分,驾驶员何大勇驾驶其所属川 H2960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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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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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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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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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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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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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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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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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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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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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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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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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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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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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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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5日 22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ADW575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5月 15日 22时 40分,驾驶员唐德兵驾驶川 ADW575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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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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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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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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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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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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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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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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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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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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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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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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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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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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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7日 08时 45分,当事人何继海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村,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当场查获。通过调查,2024年 05月 17日 08时 45分,当事人何继海驾驶川 HW5785小型普通客车运送乘客10人,均从磨岩上车到普济镇,要收取车费,每人 3元,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川 HW5785的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川 HW5785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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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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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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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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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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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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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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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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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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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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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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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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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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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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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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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 17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黄洋镇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全勇驾驶苟全勇所属川 S86815 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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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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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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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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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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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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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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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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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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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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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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