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于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337号
二、批准用途: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燕子乡燕午村一组、二组,松龙村三组、四组;盐河镇自生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九组,龙潭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天星镇云峰村四组、五组、六组,新农村一组、二组、四组、五组、九组、十组,木瓜村三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项目用地红线总面积2272.701亩,其中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00.302亩,征收燕子乡(燕午村一组、二组,松龙村三组、四组)、盐河镇(自生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九组,龙潭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天星镇(云峰村四组、五组、六组,新农村一组、二组、四组、五组、九组、十组,木瓜村三组)集体土地2172.399亩(耕地721.833亩、园地1.363亩、林地1184.103亩、其他农用地160.883亩,建设用地104.217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执行,农用地3.79万元/亩,建设用地1.89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
八、其他事项:当事人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