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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572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政策解读:《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旺农〔2024〕44号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工作。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8日


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第1号)精神,做好承包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充分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是指各村民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包方,是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应当依法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包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职责划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以及承包数据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以及承包纸质档案和数据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十一条 发包方负责本发包方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以及承包纸质档案和数据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终止的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实行“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更新承包档案和数据信息。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变更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变更承包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三)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五)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六)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及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适用于承包合同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互换条件

1.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程序

1.互换双方向发包方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互换双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须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同意互换;

(2)互换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4)交回原承包合同;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3.发包方与互换双方变更承包合同。

4.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变更后的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转让条件

1.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转让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须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同意转让;

(2)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4)交回原承包合同;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发包方同意后,发包方组织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3.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4.发包方与受让方变更承包合同。

5.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承包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须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同意分离或者合并;

2.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

4.交回原承包合同;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三)发包方与分立或合并方变更承包合同。

(四)发包方将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交回部分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书面申请上须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同意交回部分承包地;

2.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交回原承包合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四)发包方将交回部分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十条 承包方的承包地被部分征收,已经形成征收事实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三)发包方将变更后的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四章 承包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三)承包方消亡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交回全部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书面申请上须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同意交回全部承包地;

2.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交回原承包合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四)发包方将交回全部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终止承包合同事项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承包方自愿将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全部转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转让条件

1.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转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须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同意转让;

(2)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4)交回原承包合同;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发包方同意后,发包方组织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3.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4.发包方与受让方变更承包合同。

5.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承包合同事项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消亡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消亡条件

1.承包户整户死亡;

2.承包户内全部共有人不具备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程序

1.发包方将终止承包合同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原承包户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2.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3.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原承包土地退回发包方。

4.发包方将终止承包合同事项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已经形成征收事实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将终止承包合同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原承包户;

(二)发包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

(三)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

(四)发包方将终止承包合同事项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第二十八条 因共有人或承包地块纠错,确需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严格审查添加的人员是否具备共有人资格,以及查清承包地块权属是否有争议。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六章 承包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指导和督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因承包合同变更或终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年。


附件:一、承包合同变更、终止部分模板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申请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终止)审核备案表

二、部分合同范本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合同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农村承包地所在地

              乡镇              村              组

申请人现住址

              乡镇              村              组

承包合同编号


申请

理由

办理类型

变更(终止)内容(划“√”)

具体内容描述(写明“人”和“地”的变化情况)

□ 合同

变更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 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 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 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 承包合同共有人或承包地块信息错误;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

终止

□ 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 承包方消亡的;

□ 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变更(终止)承诺

1.承诺在承包地上开展农业生产,不改变耕地农业用地性质,不撂荒耕地;

2.承诺本次承包合同变更(终止)自愿的,无人胁迫;

3.承诺所提交的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申请资料真实可靠;

4.承诺不因承包合同变更(终止)发生承包地纠纷;

全部家庭成员签字(按印)同意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村民小组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村级组织签署是否同意意见(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后应当附《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

共有人调查(调查合同变更后的共有人)

成员姓名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是否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在其他发包方是否作为

“共有人”已享有承包地

备注(是否为自然出生的新增人口等)














































































承包地块调查(调查合同变更后的承包地块)

地块名称

地块四至

面积(亩)

土地用途

地力等级

是否征用











































村民

小组
意见

审核意见(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审核意见(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公示,一份用于存档,表格不够可加页;

2.调查结果公示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开展承包合同变更或终止工作。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终止)审核备案表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农村承包地所在地

              乡镇              村              组

申请人现住址

              乡镇              村              组

承包合同编号


备案

理由

办理类型

变更(终止)内容(划“√”)

具体内容描述(写明“人”和“地”的变化情况)

□ 合同

变更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 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 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 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 承包合同共有人或承包地块信息错误;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

终止

□ 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 承包方消亡的;

□ 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

业务

部门

审核
意见

乡镇业务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经办人意见(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备案

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意见(盖章):







乡镇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意见(盖章):






经办人意见(签字):




业务股室负责人意见(签字):




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核备案表》后应当附相关协议、合同,以及变更或终止后的承包合同等重要环节资料;备案数据,应及时录入县级(乡镇)承包地管理数据中。


附件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社的乙方,转让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

转让费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解除。全部转让的,乙方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部分转让的,甲乙双方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转让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转让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费,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日按转让费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 5 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甲方及全部家庭成员(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     乡(镇)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名称

四 至 界 限

面积

(亩)

是否

基本

农田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编号

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合计(小写)           亩   (大写)          亩



附件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乙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互换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互换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须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及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甲乙双方对互换后的地块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四、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互换地块存在         (面积、地力、作物、地上附着物等)差异的,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补偿。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甲方及全部家庭成员(签字):乙方及全部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     乡(镇)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名称

四 至 界 限

面积

(亩)

是否

基本

农田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编号

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合计(小写)           亩   (大写)          亩





附件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合同

甲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分离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分离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权分离给乙方,分离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分离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分户导致土地分离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三、分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甲方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甲乙双方须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及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乙方对分离后的地块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四、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分户导致土地分离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     乡(镇)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名称

四 至 界 限

面积

(亩)

是否

基本

农田

地块权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

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合计(小写)           亩   (大写)          亩



附件7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制定

二O二二年二月



发包方:       县       乡(镇)      村       组

社会信用代码:            

发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方地址:       县      乡(镇)     村     组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集体依法通过的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代码

坐落

合同面积(亩)

质量等级

备注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总计



备注:承包地地块具体位置、面积,以最终的地籍调查资料为准。

二、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与承包方代表关系

身份证号

备注

























三、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2026年9月30日。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五、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的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时,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期内,承包方或承包地发生变化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重新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其他:

九、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本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本合同一式 4 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承包方代表(签章或按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承包地地块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