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对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农村土地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损害农业生态环境,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士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旺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内容解读
(一)基本原则。要坚持集体所有、保障农地农用、禁止先签后补、确保程序规范、注重风险防控等原则。
(二)审批机关。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包括: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单个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300亩(含)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县农业农村局承办;对单个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3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对象。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四)审批范围。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五)许可条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地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土地原则上只能用于粮食生产,要严防耕地非粮化。
(六)审批程序。签订意向协议→提交申请资料→开展审查审核→出具审批批文→规范签订合同。
(七)严肃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