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 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县教育综合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成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统筹和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承担旺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旺苍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旺苍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全县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九)指导实施全县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十)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建、群团、社团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拨款和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指导全县学校教学仪器装备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 边界 |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教育资助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川财教〔2019〕111号)。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所需经费继续按照《改革方案》中确定的比例分担。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广元市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86 |
表2-2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责任主体 |
教育督导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86 |
表2-3
序号 |
20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 称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党工委集体研究,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本地或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86 |
表2-4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 称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力量办学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信息公开责任:通过确认换发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