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 体 责 任 |
(一)组织起草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局应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
职责 边界 |
针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等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职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二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2
序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二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涉密) |
实施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4号)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川退役军人发〔2020〕83号)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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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一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逐级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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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评定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一股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同一事件牺牲3人以上的,需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告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审,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二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当年度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2.审查责任:审核给付资金。 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给付。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按政策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二股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档案及安置条件材料。 2.决定公布责任:将安置结果对被安置退役军人进行公示。 3.解释备案责任:对本级安置政策及安置情况具有解释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二股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档案及异地安置条件材料。 2.决定公布责任:将安置结果对被安置退役军人进行公示。 3.解释备案责任:对本级安置政策及安置情况具有解释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2.《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全文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二股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档案及安置条件材料。 2.决定责任:对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核准意见。 3.解释备案责任:对本级安置政策及安置情况具有解释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该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3.教育责任:对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4.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3.督促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督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5.移送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移送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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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一股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侵占、破坏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查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调查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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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物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一股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侵占、破坏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查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调查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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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一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假证明或者的证件、印章请求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退回非法所得的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退回非法所得,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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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