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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470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S302南江县双桂至旺苍县大竹(苍溪界)段改建(木门寺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预征收木门镇石川村十一组,柳树村五、六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预征收土地位于木门镇石川村十一组、柳树村五、六组。项目规划用地为23.218亩,其中河流水面办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0.314亩,征收集体土地22.904亩(耕地14.285亩、林地0.869亩、其他农用地0.178亩,建设用地7.572亩)。

二、预征收目的、用途:预征收土地用于旺苍县S302南江县双桂至旺苍县大竹(苍溪界)段改建(木门寺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预征收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一)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安排。补偿登记内容:预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补偿登记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9日。

(二)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安排。补偿登记内容: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补偿登记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9日。

(三)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执行下列限制规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突击装修;不得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它附着物;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限制期内,违反上述限制规定的不予补偿。

(四)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改建、扩建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抵押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婚姻、出生、军人复退或转业未安置人员、高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的除外);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种植、养殖许可或备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许可或备案;办理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限制期内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预征收土地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839-4209591。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9日。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