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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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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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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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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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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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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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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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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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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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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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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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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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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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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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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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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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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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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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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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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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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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6日 14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高速公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兵驾驶其所属川 Z9276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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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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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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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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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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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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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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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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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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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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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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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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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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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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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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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7日 09时 20分,当事人尹苏萍在旺苍县中医医院,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尹苏萍驾驶川 H07572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尹苏萍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方太(广巴二期安置小区东北),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东北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尹苏萍实际收到车费 4.57元。驾驶人尹苏萍不能出示川 H07572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尹苏萍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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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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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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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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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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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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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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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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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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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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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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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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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小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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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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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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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6日 10时 37分,当事人庞小宾在普济镇 G542线代池路口处驾驶川 Y15515两轴货车运输水泥,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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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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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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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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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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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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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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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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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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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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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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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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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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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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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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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3时 1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镇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朝春驾驶其所属川Y865H8二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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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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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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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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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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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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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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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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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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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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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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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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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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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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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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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7日 15时 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钢驾驶其所属陕 F8L508两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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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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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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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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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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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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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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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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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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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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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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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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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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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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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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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4 月 08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袁帅所属川ACT092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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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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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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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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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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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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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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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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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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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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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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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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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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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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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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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7日 14时 5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入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记驾驶其所属川 ACJ310(川 H0283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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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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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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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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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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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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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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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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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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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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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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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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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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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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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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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6时 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镇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朝杰驾驶其所属川Y23236两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粉从旺苍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到巴中正直,此趟运输收取运费。陈朝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为 2015年 02月 13日,有效期限为 6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川 Y23236两轴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 8.3吨,不属于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无需办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范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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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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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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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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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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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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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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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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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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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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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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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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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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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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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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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5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石岗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青松驾驶本人所属川 S8019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从国华镇拉到盐河镇,该车当事人王青松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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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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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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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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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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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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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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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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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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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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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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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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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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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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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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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6时 56分,当事人何明雄在旺苍县黄洋镇黄洋工业园区,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何明雄驾驶川 H57C85瑞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了 5人。根据当事人何明雄陈述,车上这 5位乘客都不认识,这 5位乘客都在旺苍上的车,目的地都是三江镇战旗村,这 5位乘客与驾驶员何明雄先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收取 12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驾驶证复制件、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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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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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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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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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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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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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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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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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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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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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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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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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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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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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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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5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石岗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龚加全驾驶本人所属渝 D2867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从国华镇拉到盐河镇,该车当事人龚加全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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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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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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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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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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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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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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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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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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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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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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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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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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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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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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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6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超驾驶其所属陕 AZ0113三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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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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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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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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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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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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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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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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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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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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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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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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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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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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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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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6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苟沼所属川 Y18853中型自卸货车运载水泥从旺苍县普济镇匡山水泥厂到巴中市巴州区,此趟运输收取运费。苟沼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制作说明、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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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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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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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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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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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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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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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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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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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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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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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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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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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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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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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8日 18时 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 G542线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宗林驾驶其所属川 Y59248两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头,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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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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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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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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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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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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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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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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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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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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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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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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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清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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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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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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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10日 08时 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谢清冬驾驶本人所属陕 F7251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盐河镇自生村拉到天星镇,该车当事人谢清冬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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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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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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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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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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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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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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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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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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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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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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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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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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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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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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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10日 08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志兴驾驶张忠文所属陕 DB388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盐河镇自生村拉到天星镇,该车当事人何志兴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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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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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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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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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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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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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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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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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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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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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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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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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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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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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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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9日 07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乐购(虎尾街店)对当事人奉泽辉驾驶辆车川 H2810Z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奉泽辉驾驶川 H2810Z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奉泽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乐购(虎尾街店),目的地为东河一园,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奉泽辉实际收到车费 5.74元。驾驶人奉泽辉不能出示川 H2810Z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奉泽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奉艾霖,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奉泽辉驾驶川 H2810Z小型普通客车在乐购(虎尾街店)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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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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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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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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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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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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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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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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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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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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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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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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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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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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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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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11日 09时 15分,当事人何加文在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路段,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何加文驾驶川 HHD70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加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鑫宇汽车俱乐部,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加文实际收到车费 4.5元。驾驶人何加文不能出示川HHD70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加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春秀,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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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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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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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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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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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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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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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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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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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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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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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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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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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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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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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11日 13时 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云春驾驶刘小蓉所属川 X25617两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当事人李云春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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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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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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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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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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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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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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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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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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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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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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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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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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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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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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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11日 10时 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38073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4月 11日 10时 27分,驾驶员黄太川驾驶其所属川 H3807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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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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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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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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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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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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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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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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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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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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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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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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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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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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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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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06日 15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黄洋镇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翠强驾驶其所属渝D64868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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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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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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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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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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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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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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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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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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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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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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