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四川旭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旺财罚〔2024〕1号 |
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四川旭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案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0.15 |
旺苍县财政局 |
115107220084663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