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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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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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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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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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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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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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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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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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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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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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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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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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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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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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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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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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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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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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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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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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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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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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5日 10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石波驾驶其所属川 R69398(川 Y1150挂)六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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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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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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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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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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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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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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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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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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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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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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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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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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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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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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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5日 15时 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花街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明驾驶本人所属川 H3889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从国华镇拉到天星镇云峰村,刘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刘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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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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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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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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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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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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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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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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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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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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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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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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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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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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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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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5日 13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线普木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孙茂森驾驶川 H33718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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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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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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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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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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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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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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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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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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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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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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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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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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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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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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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5日 17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贾春林驾驶其所属川 H35181两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头,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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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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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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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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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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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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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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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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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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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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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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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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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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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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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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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5日 16时 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兴民驾驶本人所属川 R9831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国华镇拉到盐河镇,该车当事人何兴民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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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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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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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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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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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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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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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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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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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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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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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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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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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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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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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6日 14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石岗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建驾驶童师学所属渝 DV756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从国华镇拉到盐河镇京昆高速一标段,该车当事人黄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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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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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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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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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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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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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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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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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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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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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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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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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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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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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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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6日 10时 3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田永发驾驶渝 BV865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国华镇拉到盐河镇京昆高速路一标段,该车当事人田永发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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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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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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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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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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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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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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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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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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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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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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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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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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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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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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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6日 13时 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木荣驾驶其所属渝 BW170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没有覆盖篷布,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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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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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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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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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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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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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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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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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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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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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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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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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德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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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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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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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6日 15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权德锐驾驶其所属川 R83868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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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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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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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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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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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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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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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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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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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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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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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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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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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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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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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年 03月 13日 08时 40分,当事人何元友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何元友驾驶川 H6256C北京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有乘客 3人,当事人何元友跟车上这3位乘客都不认识,这 3名乘客都是在旺苍县嘉川镇五中桥头上的车,目的地都是广元市利州区火车站。这 3位乘客与驾驶员何元友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收取25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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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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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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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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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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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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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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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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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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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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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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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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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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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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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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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19日 10时 00分,当事人严俊先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严俊先驾驶川 HW2313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乘客 6人。据当事人严俊先陈述,车上这 6位乘客都不认识,这 6位乘客是在旺苍县东河镇上的车,这 6位乘客目的地都是广元市利州区火车站,这 6位乘客与驾驶员严俊先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收取 25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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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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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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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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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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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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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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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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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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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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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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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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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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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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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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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3 日 19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 G542线 111k+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党中全所属渝D3633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党中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党中全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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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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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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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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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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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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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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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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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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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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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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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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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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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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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3 日 19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 G542线 111k+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金亮所属川R7553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金亮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845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16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金亮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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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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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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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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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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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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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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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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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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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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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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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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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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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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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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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6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茂召驾驶川 H1954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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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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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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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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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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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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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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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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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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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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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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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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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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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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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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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19日 17时 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 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谢兴龙驾驶其所属川H3390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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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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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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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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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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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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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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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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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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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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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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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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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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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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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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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6日 07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对当事人何金华驾驶轿车川 HBV689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何金华驾驶川 HBV68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金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魔方 MOF,目的地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金华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何金华不能出示川 HBV68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金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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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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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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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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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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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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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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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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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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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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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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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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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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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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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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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7日 15时 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家全驾驶其所属川 Y22891(川 Y1295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运输过程中未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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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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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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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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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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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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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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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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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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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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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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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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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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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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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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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7 日 11 时 0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18)01979两轴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3月 27日 11时 06分,驾驶员驾驶王飞所属川(18)01979两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挖掘机,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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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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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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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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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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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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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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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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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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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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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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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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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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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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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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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7日 13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 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兆勇驾驶其所属川H2959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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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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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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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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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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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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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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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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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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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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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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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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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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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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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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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8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木材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之念驾驶其所属渝 A9552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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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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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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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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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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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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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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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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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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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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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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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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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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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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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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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12日 08时 00分,当事人罗健峰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罗健峰驾驶川 HY3075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有乘客 3人。据当事人罗健峰陈述,车上这 3位乘客都不认识,这 3名乘客都是在旺苍县东河镇张家湾上的车,目的地都是广元市利州区火车站。这 3位乘客与驾驶员罗健峰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收取 30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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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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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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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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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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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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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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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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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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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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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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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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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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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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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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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8 日 16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伟所属川 ABZ37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4.00米,擅自加高 0.7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伟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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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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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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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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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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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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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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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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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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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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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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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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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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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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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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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8 日 23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拥春所属川Y1890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大理石,该车未遮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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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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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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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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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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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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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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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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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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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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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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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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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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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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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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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8 日 23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杰所属渝D4879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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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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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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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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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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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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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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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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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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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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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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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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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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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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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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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9日 10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普济市场对面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文全驾驶其所属陕 GQZ226两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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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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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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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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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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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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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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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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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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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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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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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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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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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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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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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3 月 28 日 22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谢洪武所属川S8191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遮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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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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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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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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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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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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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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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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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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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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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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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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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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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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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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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8日 23时 00分,当事人何晓金在旺苍县坑坑店,驾驶其所属的川 R71987 四轴货车运输青石,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 (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何晓金的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当事人何晓金涉嫌构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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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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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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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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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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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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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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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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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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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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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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