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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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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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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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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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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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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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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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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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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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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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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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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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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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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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镇厚坝村十一社为增加村民收入申请在“阳坡”实施油茶项目并请挖机经营者邓兵负责具体实施,2023年7月邓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和青冈进行无证采伐清理,从而造成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邓兵毁坏三江镇厚坝村十一社小地名“阳坡”林地上的林木215株,计蓄积19.8立方米,出材10.3立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三级,优势树种青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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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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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31日前对毁坏的林木215株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645株,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青冈:10.3立方米×400元/立方米=4120.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12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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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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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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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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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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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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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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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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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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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邓兵在三江镇厚坝村十一社实施撂荒地整治过程中利用挖机对阴坡下部林地进行开挖修建施工便道,施工废弃物滑落从而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邓兵修建施工便道毁坏林地面积114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三级,起源人工,但林地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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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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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31日前对毁坏林地恢复植被,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14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43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11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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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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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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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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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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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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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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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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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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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龙凤镇龙凤村一社村民胡思贵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开挖龙凤村一社小地名“界观石”林地扩建一社至二社老路,机械作业产生的弃土和落石毁坏边坡林地上的林木。经现场勘验鉴定:扩建道路未批先占使用林地1721平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52株,树种为柏木,计蓄积4.5立方米、出材1.0立方米;弃土落石毁坏边坡5700平方米林地上的林木323株,树种为柏木,计蓄积27.8立方米、出材6.4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起源人工。胡思贵修建道路既有违法使用林地,又有施工废弃物滑落毁坏林地上的林木,其主要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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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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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地上的林木323株3倍的树木969株,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72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721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72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7210.00元)(小计34420.00元)2倍的罚款,小计68840.00元;处毁坏林木价值(柏木:220元/立方米×6.3立方米=1386.00元)3倍的罚款,小计4158.00元,共计金额:柒万贰仟玖佰玖拾捌元整(¥:729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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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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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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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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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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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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