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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20日)
发布时间:2024-03-20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03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3月20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尹清跃 川 0821交罚〔2024〕009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3月 11日 09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水岸华庭对当事人尹清跃驾驶轿车川 H7388Y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尹清跃驾驶轿车川 H7388Y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尹清跃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推荐上车点,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水岸华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尹清跃实际收到车费 18.88元。驾驶人尹清跃不能出示川 H7388Y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尹清跃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1 2024-6-10 2025-3-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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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苟锐 川 0821交罚〔2024〕0098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2 月 29 日 14 时 4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A92837(宁 DA220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使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2月 29日 14时 49分,驾驶员苟锐驾驶其所属渝 A92837(宁 DA220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苟锐涉嫌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复印件、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1 2024-6-10 2025-3-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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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尹英亮 川 0821交罚〔2024〕009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1日 11时 2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侯劲成(23070217034)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英亮驾驶其所属川 H37892四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1 2024-6-10 2025-3-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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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小平 川 0821交罚〔2024〕009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05日 13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小平驾驶其所属川 S7520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1 2024-6-10 2025-3-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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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青晓蓉 川 0821交罚〔2024〕010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3月 12日 09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马家渡中医院路段处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青晓容驾驶川 HD88655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青晓容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老城口酒家,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青晓容实际收到车费 5.60元。驾驶人青晓容不能出示川 HD8865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青晓容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2 2024-6-11 2025-3-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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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文甫 川 0821交罚〔2024〕010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01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镇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文甫驾驶其所属渝A9953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2 2024-6-11 2025-3-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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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赵勇 川 0821交罚〔2024〕0099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3 月 11 日 15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勇所属川H3813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6.55米、2.36米、2.85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赵勇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2 2024-6-11 2025-3-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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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何刚 川 0821交罚〔2024〕010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3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刚所属川 H19546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何刚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制作说明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3 2024-6-12 2025-3-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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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何正书 川 0821交罚〔2024〕0090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3 月 07 日 10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正书所属川 X2632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正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35米、3.45米、2.5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正书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4 2024-6-13 2025-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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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侯治华 川 0821交罚〔2024〕010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3 月 13 日 18 时 1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AEB239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3月 13日 18时 10分,驾驶员侯治华驾驶其所属川 AEB23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4 2024-6-13 2025-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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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费健 川 0821交罚〔2024〕010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3日 2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费健驾驶其所属川 AGC892六轴(川M158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4 2024-6-13 2025-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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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张清华 川 0821交罚〔2024〕0109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3月 11日 10时 40分,当事人张清华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清华驾驶川 HLD380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有乘客 3人,车上这 3位乘客都是在旺苍县嘉川镇五中桥头上的车,这 3位乘客目的地都是尚武场镇,这 3位乘客与驾驶员张清华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收取 2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5 2024-6-14 2025-3-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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