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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量:327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旺苍县三鑫广告工作室
旺综执处
〔2024〕3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024年2月21日,旺苍县三鑫广告工作室擅自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普陀寺大桥北侧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3600
2024
/3/6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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