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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6日)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54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3月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吴继兴 川 0821交罚〔2024〕006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7 日 10 时 2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吴继兴所属川Y26013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7 2025-2-26 2026-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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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明军 川 0821交罚〔2024〕006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7 日 10 时 3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侯劲成(23070217034)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明军所属渝 DD138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煤矸石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7 2025-2-26 2026-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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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杨 川 0821交罚〔2024〕006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6 日 13 时 2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康映东(23070217031)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黄杨所属川 X6599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碎石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7 2025-2-26 2026-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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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继军 川 0821交罚〔2024〕006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6 日 15 时 2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康映东(23070217031)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普济汽车客运站中国石油普济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继军所属川 J5152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碎石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7 2025-2-26 2026-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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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志杰 川 0821交罚〔2024〕0068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2 月 27 日 14 时 1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S87808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按照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2月 27日 14时 16分,驾驶员赵志杰驾驶其所属川 S8780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照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7 2025-2-26 2026-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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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昝杰 川 0821交罚〔2024〕0070号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2024年 02月 28日 07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环城中路执法检查时发现,昝杰驾驶川 HDT793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5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广元火车站等地后,向昝杰等支付相应费用 25元每人。其中,已有 0名乘客已实际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费用 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8 2025-2-27 2026-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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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孙小明 川 0821交罚〔2024〕006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2月 28日 0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振兴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孙小明驾驶川 HD0171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孙小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沿河社怀旧老火锅,目的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孙小明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孙小明不能出示川 HD0171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孙小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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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柏钢 川 0821交罚〔2024〕007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2月 28日 10时 2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柏钢所属川 Y22753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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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柒银辉 川 0821交罚〔2024〕0073号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2024年 02月 29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在旺苍县东城中学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柒银辉驾驶川 HB0976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6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广元市城区等地后,向柒银辉等支付相应费用每人 25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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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永全 川 0821交罚〔2024〕0074号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2024 年 02 月 29 日 09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金大路 6k+8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马永全所属川 Y49B28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从南江到沙河的班线旅客运输。马永全具有从南江到沙河班线经营许可资质,规定的运行线路为南江至沙河。实际途经地沙河至大德至金溪黄白不属于规定的运行线路。该趟运输途经旺苍县金大路6k+800m无正当事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班线客运标志牌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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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辽纯 川 0821交罚〔2024〕0076号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4年 02月 29日 12时 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辽纯所属川 X62519运载沙从中顺碎石加工厂到木门镇,此趟运输收取运费。张辽纯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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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飞 川 0821交罚〔2024〕0075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2 月 28 日 11 时 2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 线湘板河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飞所属川R76596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飞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2米、2.55米、3.1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飞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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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何富华 川 0821交罚〔2024〕007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9 日 12 时 4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侯劲成(23070217034)在 G542线磨岩加油站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富华川S71357四轴重型自卸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货物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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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陈家志 川 0821交罚〔2024〕007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2月 29日 15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家志所属川 R7272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9 2025-2-28 2026-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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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强泓铭 川 0821交罚〔2024〕008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7 日 10 时 3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侯劲成(23070217034)在 G542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强泓铭所属川 AU2953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该车覆盖不严,导致砂石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 2025-3-1 2026-3-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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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唐兴旺 川 0821交罚〔2024〕006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2 月 26 日 15 时 1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康映东(23070217031)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唐兴旺所属陕 F5982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覆盖不严,导致碎石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1 2025-3-1 2026-3-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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