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旺苍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于2023年12月2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437号
二、批准用途:用于旺苍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盐河镇青山村一组、四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盐河镇青山村一组集体土地48.442亩(耕地7.341亩、园地9.699亩、林地28.325亩、其他农用地1.806亩、建设用地1.271亩),四组集体土地2.669亩(耕地2.669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执行,农用地3.79万元/亩,建设用地1.89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日。
八、其他事项:当事人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