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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旺苍段)项目用地补偿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1003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旺苍段)项目用地补偿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旺苍段)项目用地补偿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因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旺苍段)项目建设需要,需占用东河镇、黄洋镇、高阳镇、国华镇、双汇镇、龙凤镇、天星镇部分村组集体土地和房屋。为依法推进项目用地补偿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用地拆迁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府[B2011]4058号交办文件办理意见的函》(川国土资函〔201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用地范围及现状

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旺苍段)项目用地位于东河镇福临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金石村三组、五组,狮子村三组、五组、六组;黄洋镇南溪村一组、四组,金华村一组、二组、太阳村四组、八组;高阳镇鹿渡村五组、六组,向阳村五组、六组、七组,虎垭村一组、九组;国华镇牌坊村九组、十组;双汇镇莲花村一组、三组,汶水村一组,永庆村二组、三组、四组,大坪村三组、六组;龙凤镇天井村十组、十一组、十二组,人民村三组、五组,锦旗村一组;天星镇红光村一组、二组、七组,光辉村一组、三组、四组,新农村六组、七组。用地总面积52.647亩(耕地9.167亩、园地0.234亩、林地43.246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拆迁及补偿主体

用地拆迁及补偿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用地拆迁及补偿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用地拆迁及补偿实施单位:东河镇人民政府、黄洋镇人民政府、高阳镇人民政府、国华镇人民政府、双汇镇人民政府、龙凤镇人民政府、天星镇人民政府

三、用地及拆迁目的

用于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旺苍段)项目建设。

四、用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东河镇福临村、金石村、狮子村5.98万元/亩;黄洋镇南溪村、太阳村4.92万元/亩,金华村4.5万元/亩;高阳镇向阳村、虎垭村、鹿渡村,国华镇牌坊村,双汇镇莲花村、大坪村、永庆村、汶水村,天星镇光辉村、新农村、红光村4.14万元/亩;龙凤镇天井村、人民村、锦旗村4.5万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由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标准计算:东河镇为2240元,黄洋镇为2040元,高阳镇、国华镇、双汇镇、天星镇为1730元,龙凤镇为1880元(大春60%、小春40%)。

(四)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用地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临时用地补偿

根据项目规划建设需要,需要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需用林地的,按程序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耕地:东河镇为2240元/年,黄洋镇为2040元/年,高阳镇、国华镇、双汇镇、天星镇为1730元/年,龙凤镇为1880元/年;非耕地:东河镇为1120元/年,黄洋镇为1020元/年,高阳镇、国华镇、双汇镇、天星镇为865元/年,龙凤镇为940元/年。临时用地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依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按土地复垦方案执行。项目建设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进行复垦,由临时用地所在乡镇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土地所有者恢复种植,退还施工用地单位复垦保证金。

六、拆迁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一)拆迁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的相关规定

1.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自然家庭户计算。

3.被拆迁房屋依据层高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标准:

(1)层高2.5米(含)至3.3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最高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50%计补;

(3)层高2.5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层高低于1米的(含),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计补;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补,外楼梯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40%计补。

本条所称层高指“净层高”,即每层楼的地面到同楼层楼顶的垂直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1. 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拆迁农村村民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1.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之日起按200元/人·月计算,超过12个月则按240元/人·月计算。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对象,一次性发放3个月过渡费。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至达到建房条件(建房许可生效期)后6个月截止;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

    2.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因被拆迁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3.搬迁奖励: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离的,可给予奖励。

(1)拆迁主体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拆除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2)仅拆迁圈舍、辅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及拆除的给予现金奖励,每户奖励不超过1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2.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3.被拆迁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说明计算后,以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和条件

1.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农村村民住宅主要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应根据乡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自建安置”和“分散自建安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采取集中自建安置的,其宅基地选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达到建房条件;采取分散自建安置的,乡镇、村组应协助被拆迁人落实宅基地选址,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达到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并按9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及“三通一平”补贴(通电、通水、通入户路、场地平整)。

(2)货币补偿安置。货币化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货币安置后被拆迁户全部家庭成员不得在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再申请划地建房。同时,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货币补偿安置后在县域内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宅的,每户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购买新建车库车位的,首个给予3000元/个的奖励。

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规定执行。东河镇为标准一:20万元/人,标准二:14万元/人;黄洋镇为标准一:14万元/人,标准二:10万元/人;高阳镇、国华镇、双汇镇、龙凤镇、天星镇为标准一:12万元/人,标准二:8万元/人。

2.安置条件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一的安置对象指被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依法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的人员。

纳入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二的安置对象指不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但在被拆迁住房长期连续居住,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不动产权或合法财产权益,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其余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安置,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除外。

3.临时安置期间新增人员的安置

(1)临时安置期间的新增人员仅包括正常婚姻迁入的配偶和正常出生的新生儿两类人员。在临时安置期间新增人员并已上户的,按“婚姻配偶及子女的安置”规定审查通过后予以安置。

(2)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员,其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从安置当事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到安置当事人实际领取货币安置款之日截止计算;安置当事人无故拒不领取货币安置款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的通知领款时间为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临时安置期到新宅基地达到建房条件后6个月截止。

(六)安置人员资格审核。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会同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及群众代表,对拆迁安置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安置资格。

(七)人员安置认定期限。纳入住房安置范围人员的认定期截至本方案公告期满之日。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该项目需使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被用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宅基地和房屋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或所属村民委员会办理用地拆迁及补偿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24年3月7日。

九、被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3月7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王江芝,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十、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用地拆迁及补偿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