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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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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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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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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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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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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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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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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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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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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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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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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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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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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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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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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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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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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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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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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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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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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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1 月 04 日 16 时 5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BY9695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按工作人员引导,采取从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04日 16时 53分,驾驶员驾驶肖继平所属渝 BY9695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工作人员引导,采取从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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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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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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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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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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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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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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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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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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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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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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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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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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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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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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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1月 13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好邻居生活小超市(三益帝景湾店)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姜宾驾驶川 HD05633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姜宾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好邻居生活小超市(三益帝景湾店),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姜宾实际收到车费 8.26元。驾驶人姜宾不能出示川 HD05633小型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姜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杨雄,他和姜宾是朋友关系,因为姜宾在银行还有贷款利息没还,所以让他朋友帮忙按揭的车,按揭款还完后车辆再过户给姜宾,车辆使用性质为非法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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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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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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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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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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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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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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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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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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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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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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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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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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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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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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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1月 13日 10时 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凤凰梁黔江鸡对当事人侯梁驾驶轿车川 HR5972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侯梁驾驶川 HR5972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侯梁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目的地为黔江鸡杂(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侯梁实际收到车费 5.76元。驾驶人侯梁不能出示川 HR5972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梁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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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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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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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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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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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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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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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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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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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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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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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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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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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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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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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1月 14日 1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现场检查,川 L8981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14日 19时 00分,驾驶员驾驶苟连坤所属川 L8981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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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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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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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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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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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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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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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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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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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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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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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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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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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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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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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1月 13日 1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电影院美点蛋糕(新华街店)对当事人李中强驾驶轿车川 HD00558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中强驾驶川 HD00558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李中强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花小猪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电影院美点蛋糕(新华店),目的地为旺苍县佳士康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驾驶人李中强不能出示川 HD0055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中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鲜杨平,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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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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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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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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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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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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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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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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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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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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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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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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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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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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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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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1月 16日 19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检查到渝 DK952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16日 19时 05分,驾驶员廖军驾驶所属渝 DK952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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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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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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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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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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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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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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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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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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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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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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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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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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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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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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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1月 19日 09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滨河北路对当事人王茂明驾驶轿车川 HF28509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王茂明驾驶川 HF2850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王茂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滨河北路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峰信用社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县群英超市,行程由网约车 APP 自动计程,驾驶人王茂明不能出示川HF2850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茂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王茂明驾驶川HF28509轿车在行驶途中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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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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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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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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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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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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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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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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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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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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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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