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理
1.现场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和有关材料(特殊人群相关证件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内常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人社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2.线上办理:参保人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人社APP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即可办理。
二、保费征收
(一)一般人员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6000元十五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年度缴费标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见下表:(元∕人﹒年)
缴费标准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补贴 |
40 |
45 |
50 |
60 |
60 |
65 |
70 |
75 |
80 |
100 |
120 |
160 |
200 |
240 |
280 |
对我省已脱贫人口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城乡居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给予城乡居民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二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二)特殊人群缴费 。特殊人群包括:重症残疾人(1、2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准)。特殊人群由县财政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对应的缴费补贴。在享受代缴的同时也可以按照城乡居保现有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提高缴费,但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标准。
(三)补缴规定。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旺苍县为2012年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1.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补缴的,要求补缴标准要一致;2.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3、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4、补缴的参保人员应在其到龄(60周岁)前一个月完成缴费。5、允许对当年的低档次缴费进行升档补缴,同时享受升档后相对应的缴费补贴;6、允许参保人员在60周岁当年(到龄前),对已缴的低档次缴费一次性升档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四)每年1月份开始,税务部门开始从参保人员签订代扣协议的指定账户上扣缴保费。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缴费,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缴费。如存在无法及时缴费请与税务征收部门联系(联系电话15508099281)。
三、领取待遇
(一)领取条件。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在缴完其应缴保费,年龄达到(60周岁)的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特殊规定: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从参保登记申报的次月发放。)
(二)领取手续。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三)领取标准。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直至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8元,并对65周岁以上的人员适当倾斜加发养老金,最高达133元。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总额÷139);领取待遇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调待政策。各档次以15年缴费年限为例,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如下(不含资金利息和缴费补贴):
缴费档次(元)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缴费年限(年)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缴费总额(元) |
1500 |
3000 |
4500 |
6000 |
7500 |
9000 |
10500 |
12000 |
13500 |
15000 |
22500 |
30000 |
45000 |
60000 |
75000 |
90000 |
个人账户月领取标准(元) |
10.8 |
21.6 |
32.4 |
43.2 |
54 |
64.8 |
75.6 |
86.3 |
97.1 |
107.9 |
161.9 |
215.8 |
323.7 |
431.7 |
539.6 |
647.5 |
(四)年度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人员,要在12个月周期内进行一次生存认证,认证方式可以通过“四川人社APP”、“四川e社保”自主认证,视频认证,现场认证,针对高龄、残疾等老人提供上门认证等。经认证后才能继续发放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五)违规追缴。对死亡后继续冒领、重复领取、入狱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要依法追缴违规领取部份,违规领取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当配合退还违规领取待遇,对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乡镇报送本辖区参保人员死亡、重复领待、入狱服刑等情况,避免出现违规领待的现象发生。
四、转移接续
(一)跨制度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含个体)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个体)养老保险之间相互衔接、合并。但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关系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两种保险都有相同地方的参保缴费记录;2.年龄到达待遇领取年龄;3.转移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缴费。
(二)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户籍迁移)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参保注销
(一)注销条件。因死亡、出国(境)定居、重复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注销城乡居保参保关系。
(二)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因死亡注销其个人账户全部储额(本息),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因重复领取其他养老待遇注销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额(本息),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但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
(三)发放丧葬补助。根据广元市丧葬补助政策,在2014年4月21日之后死亡的城乡居保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最高为1000元/人。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携带 (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三者之一)、权益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和社保卡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内常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人社窗口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