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2.新开办企业如何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登记?
答: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新开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同步推送省社保信息系统自动办理社保登记。未成功推送的,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社保登记。
3.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有哪些网上或掌上便捷渠道?
答: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人社”手机APP、“天府通办”手机APP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4.参保人员怎样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人社”手机APP自助打印参保缴费证明,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打印或在大厅自助服务机上打印。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是多少岁?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
6.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责任,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下达征收计划,并将数据推送当地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到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乡户籍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自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从2021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向参保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规定期限缴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目前有十五个缴费档次,分别是: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和6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并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10.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四川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办理转移,原参保地办理停保登记,新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即可。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通过人社部“掌上12333”或者“四川人社”手机APP申请,也可在微信、支付宝上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内申请。
11.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办理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需要哪些材料?
答: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遗属待遇申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参保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如已注销的,须提供遗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需作出已征得死者其他近亲属同意领取遗属待遇的书面承诺。
13.退休人员怎样查询基本养老金?
答:退休人员可通过“四川人社”手机APP查询,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保服务窗口查询。
14.社保卡遗失重新补办后如何办理变更待遇发放账号?
答:已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社保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社保卡遗失重新补办后,系统将自动从全省社保卡数据平台获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无需专门办理待遇发放账号变更业务。
15.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通过何种方式办理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答:对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认证的省外居住退休人员,可通过“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手机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
16.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做什么?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鉴定结论出来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关待遇。
17.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不能使用医保卡,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工伤鉴定后,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5-10级工伤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9.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怎么确定的?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行业分类重新划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以下称基准费率)。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工伤保险费率按自然年度浮动,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1月开始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上年度工伤发生率等要素进行调整。
20.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21.职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答: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2.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退休人员(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冒领社保待遇的;同一人多地、多险种或多户头重复领取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直系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冒领社保待遇的。
23.欺诈骗保的情形有哪些?
答: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4.欺诈骗保将面临的严重后果有哪些?
答: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等情形,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