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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12日)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05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月12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高胜海 川 0821交罚〔2024〕000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02日 14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在石龙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高胜海驾驶高胜海所属川HBQ239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子,该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 2024-4-1 2025-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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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红 川 0821交罚〔2023〕0542号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3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红所属川 Y09761中型自卸货车运载肥料从旺苍县石洞沟到巴中市南江县。李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3 2024-4-2 2025-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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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诚 川 0821交罚〔2024〕000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04 日 08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大德镇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诚所属川 J6136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38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王诚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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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姜旭 川 0821交罚〔2024〕0005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04 日 08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大德镇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姜旭所属川 M3288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姜旭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9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姜旭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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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孟福刚 川 0821交罚〔2024〕0004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04 日 08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大德镇金溪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孟福刚所属川 R8908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孟福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3米、2.55米、3.460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孟福刚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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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聪 川 0821交罚〔2024〕000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4日 08时 50分,当事人李聪驾驶川 H1836X轿车在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李聪驾驶川H1836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聪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四海汽修,目的地为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聪实际收到车费 5.30元。驾驶人李聪不能出示川 H1836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聪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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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乔鑫 川 0821交罚〔2024〕0008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04 日 08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大德镇金溪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乔鑫所属川 H3228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乔鑫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乔鑫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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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赵波 川 0821交罚〔2024〕000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1 月 03 日 13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波驾驶彭文宇所属云 C9B538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车辆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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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石毅 川 0821交罚〔2024〕000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4日 09时 20分,当事人石毅驾驶川 HHV360小轿车在新华街工行路口,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石毅驾驶川 HHV360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石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荆苑-东门,目的地为维多利亚婚纱摄影(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石毅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石毅不能出示川 HHV360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石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4 2024-4-3 202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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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柳建国 川 0821交罚〔2024〕0011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1月 03日 15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51084105)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E62438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未听从站内工作人员引导,强行从站外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03日 15时 02分,驾驶员驾驶柳建国所属川 E62438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未听从站内工作人员引导,强行从站外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5 2024-4-4 2025-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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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杨洋 川 0821交罚〔2024〕0012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1月 04日 17时 3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 D5455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04日 17时 36分,驾驶员驾驶杨洋所属渝 D54557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5 2024-4-4 2025-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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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马志金 川 0821交罚〔2024〕0013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1月 03日 15时 0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51084105)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2344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按工作人员引导,采取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03日 15时 04分,驾驶员驾驶马志金所属川 H2344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工作人员引导,采取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5 2024-4-4 2025-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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