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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处罚公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点击量:443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填报时间:2023年12月29日
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旺苍县世纪春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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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638EK18Q

魏小平 (旺)文综罚字〔2023〕第2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3年5月31日11时57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221028)、杨盛兰(23070221023)、唐正荣(23070221027)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红星街综合市场内(幸福二区204号)的旺苍县世纪春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杨华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杨华的陪同下开始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并悬挂在醒目位置,经营范围为五金家电、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化妆品、文体用品、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化学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物品)、酒店用品销售;食品加工及销售;办公设备及耗材销售、安装、维修;计算机及耗材销售、安装、维修;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及施工;农作物种植;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花卉苗木培育及销售;水产、畜禽养殖、加工及销售;酒店住宿、餐饮服务;证照代办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网络化工程、安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现场负责人杨华称该场所还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小学生同步描摹(四年级)》、《超级飞侠蒙纸画》等书籍若干册。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杨华,杨华称该批书籍用于售卖,且无法出示其进货凭证。3、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后,对现场书籍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其中《小学生同步描摹(四年级)》4册,《小天才看图说话写话训练》1册,《小学生同步描摹字帖(五年级)》19册,《超级飞侠蒙纸画》3册,《铠甲勇士蒙纸画》3册,《汉字描红(一年级)》19册,《小学生同步描摹(五年级)》15册,《小学生同步描摹字帖(四年级)》1册,《小学生同步描摹(一年级)》1册,共9种,66册。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1页,杨华对登记保存书籍的种类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并签字确认。2023年6月1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旺苍县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查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属实。6月2日,“旺苍县世纪春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魏小平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承认,对其非法经营额进行了核算确认。经调查,旺苍县世纪春天商贸有限公司(魏小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共购进图书9种66册,其中购进《小学生同步描摹(四年级)》4册,《小天才看图说话写话训练》1册,《小学生同步描摹字帖(五年级)》19册,《超级飞侠蒙纸画》3册,《铠甲勇士蒙纸画》3册,《汉字描红(一年级)》19册,《小学生同步描摹(五年级)》15册,《小学生同步描摹字帖(四年级)》1册,《小学生同步描摹(一年级)》1册。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9种图书的进销货凭证,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未售出(库存)图书的总码洋为358.8元,按照总码洋的60%计算,其经营额为215.28元。无售出图书,无违法所得。未能提供进货清单的书籍共计66册,根据无进货凭证的经营额计算方式总码洋*60%,计算出的经营额为215.28,无违法所得。现查明,旺苍县世纪春天商贸有限公司(魏小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共购进出版物(图书)9种66册,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15.28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215.28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图书66册 没收出版物(图书)66册,并处罚款215.28元(大写:贰佰壹拾伍元贰角捌分)。 0.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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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四川广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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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红军 (旺)文综罚字〔2023〕4号 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2023年10月23日11时1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021028)、唐正荣(23070021027)、杨盛兰(23070021023)对位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16号第16、17号的“四川广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姜玲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蔡红军,《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李叔忠,经现场询问,姜玲称该场所由于法定代表人变动,《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已完成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正在变更中,已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场所尽快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场所内悬挂有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牌,但未落实上述制度,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相关台账,且印刷品承印登记本内容填写时间截至2023年6月9日。
2023年10月23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0月24日,四川广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蔡红军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0月23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
现查明,四川广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一案,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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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文华印刷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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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勇 (旺)文综罚字〔2023〕6号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 2023年10月25日11时0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021028)、唐正荣(23070021027)、杨盛兰(23070021023)向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沿河路127号、129号的“旺苍县文华印刷厂”经营者李绍勇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该厂正在营业,是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证照齐全并悬挂,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1MA6338TL5M,其《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川)印证字517082429号,场所内悬挂有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制度牌,但未落实上述制度,现场只有《承印登记本》,登记内容正常,登记到当天,未建立其他制度登记台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通知经营者李绍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0月25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10月27日,旺苍县文华印刷厂经营者李绍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10月25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对经营者李绍勇身份、《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等主体信息予以确认,承认自己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现已查明:旺苍县文华印刷厂(李绍勇)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一案,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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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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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旺)文综罚字〔2023〕第7号 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023年10月25日09时40分至2023年10月25日09时55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唐正荣(23070221027)、杨盛兰(23070221023)、余洋(2307022102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三益帝景湾9栋2楼3号的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检查,现场负责人王映蓉向执法人员出具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入口处未张贴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2023年10月25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0月26日,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何伟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0月25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
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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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星云网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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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俸 (旺)文综罚字〔2023〕第8号 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023年10月25日10时10分至2023年10月25日10时25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唐正荣(23070221027)、余洋(23070221028)、杨盛兰(230702210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木市巷的旺苍县星云网吧检查。
1.现场负责人汪俸向执法人员出具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入口处未张贴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2023年10月25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0月26日,旺苍县星云网吧经营者汪俸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0月25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星云网吧在正常经营期间未在入口处未张贴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
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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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安可娱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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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忠明 (旺)文综罚字〔2023〕9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2023年11月15日20时0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在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凯旋城行街五号楼商铺3楼的旺苍县安可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清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亮证经营。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2023年11月15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0月16日,旺苍县安可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者但忠明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安可娱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一案,其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一案,其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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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星坐标娱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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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娜 (旺)文综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2023年11月15日20时0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环城北路301号的旺苍县星坐标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丹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亮证经营。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2023年11月15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0月16日,旺苍县星坐标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娜娜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星坐标娱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一案,其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一案,其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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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灯塔网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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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蕾 (旺)文综罚字〔2023〕11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023年11月22日15时35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位于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五组的旺苍县灯塔网吧现场负责人索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仅保存有2023年11月22日上网消费者上网记录。
2023年11月22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1月23日,旺苍县灯塔网吧经营者何蕾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22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灯塔网吧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一案,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款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一年内首次违规的予以警告。
警告 警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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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旺苍县天梦网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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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军 (旺)文综罚字〔2023〕12号 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2023年11月22日16时00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位于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开发区的旺苍县天梦网吧法定代表人王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亮证经营。该场所《巡查日志》仅记录至2023年11月6日,且无法提供近期记录。
该场所在正常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并登记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2023年11月22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1月23日,旺苍县天梦网吧经营者王军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22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现查明,旺苍县天梦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之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一年内首次违规的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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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