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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26日)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07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何飞 川 0821交罚〔2023〕052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5日 14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青林山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飞所属川 X2608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18 2024-3-17 2024-12-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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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昝勇军 川 0821交罚〔2023〕052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8日 11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核实发现:2023年 12月 16日 16时 19分驾驶员昝勇军驾驶所属川 H31995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已造成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19 2024-3-18 2024-12-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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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强 川 0821交罚〔2023〕052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9日 15时 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强所属川 H28866四轴重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19 2024-3-18 2024-12-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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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田东 川 0821交罚〔2023〕052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9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卸甲扁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田东驾驶尤秋菊所属川 J67101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土)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0 2024-3-19 2024-1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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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尤园园 川 0821交罚〔2023〕052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9日 10时 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卸甲扁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尤园园驾驶本人所属川 H28360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土)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0 2024-3-19 2024-1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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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尤永兴 川 0821交罚〔2023〕053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9日 10时 0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卸甲扁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尤永兴驾驶本人所属川 H28991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土)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0 2024-3-19 2024-1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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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利斌 川 0821交罚〔2023〕053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2月 19日 16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卸甲扁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关利斌驾驶本人所属川 H33902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土)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0 2024-3-19 2024-1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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