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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19日)
发布时间:2023-12-19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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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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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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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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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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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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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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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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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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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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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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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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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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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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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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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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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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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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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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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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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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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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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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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 11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梁驾驶川 HB171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梁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客运站-上车点,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梁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梁不能出示川 HB171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梁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广元迎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该车辆在广元市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广元市利州区,该车辆长期在旺苍县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并未办理在旺苍县区域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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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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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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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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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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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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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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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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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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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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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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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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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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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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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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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 14日 09时 15分,川 H28495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2月 14日 09时 15分,驾驶员驾驶尹刚所属川 H28495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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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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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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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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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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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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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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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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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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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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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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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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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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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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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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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 12日 10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上城华府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岳春蓉驾驶川 HD05210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岳春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少华百货经营店西南侧,目的地为上城华府 A区 1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岳春蓉实际收到车费 4.50 元。驾驶人岳春蓉不能出示川HD05210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岳春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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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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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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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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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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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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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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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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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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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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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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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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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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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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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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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 13日 16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乾所属川 M3016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赵乾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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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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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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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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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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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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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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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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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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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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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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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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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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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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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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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 13日 16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岳国超所属川 ACZ22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岳国超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4.0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岳国超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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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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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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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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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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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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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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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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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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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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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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