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结果公开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2023年12月19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2023年12月19日)
发布时间:2023-12-19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173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3年12月19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广元亿诚运输有限公司
|
91510821MACQJY1PXN
|
胡玲华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1-000596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2023-12-11
|
2023-12-11
|
2024-11-30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投入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广元亿诚运输有限公司
|
91510821MACQJY1PXN
|
胡玲华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1-000638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2023-12-11
|
2023-12-11
|
2024-11-30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投入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旺苍县小罗汽修门市部
|
92510821MA6AM5BB0F
|
罗锦林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1-00078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
2023-12-11
|
2023-12-11
|
|
省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
受理→审查→决定
|
旺苍县东旺汽修厂
|
92510821MA66UJ1J00
|
伍星朗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3-00050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
2023-12-13
|
2023-12-13
|
|
省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
受理→审查→决定
|
旺苍县嘉川镇宏鑫汽修厂
|
92510821MA65Y3460W
|
李晓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3-0006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
2023-12-11
|
2023-12-11
|
|
省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
受理→审查→决定
|
旺苍县汤浅机动车修理店
|
92510821MA63T9FF1Y
|
陈刚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2-0003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
2023-12-12
|
2023-12-12
|
|
省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
受理→审查→决定
|
旺苍县代轮胎修理店
|
92510821MA627ATE47
|
代林财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31214-00045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
2023-12-14
|
2023-12-14
|
|
省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
受理→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