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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7日)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49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2月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李金花 川 0821交罚〔2023〕049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11月 27日 15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客运站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金花驾驶川 HEH965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金花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财政局东南侧,目的地为旺苍县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金花实际收到车费 6元。驾驶人李金花不能出示川 HEH96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金花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华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8 2024-2-17 2024-1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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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蒲旭昌 川 0821交罚〔2023〕0496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29日 02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巡查检查到,川 H2772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方式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29日 02时 08分,驾驶员蒲旭昌驾驶本人所属川 H2772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砂,驾驶员蒲旭昌在通行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9 2024-2-18 2024-11-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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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汪进 川 0821交罚〔2023〕0499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 11月 29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汪进驾驶本人所属渝 DF985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货运经营者汪进对所属车辆渝 DF9855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碎石)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30 2024-2-19 2024-11-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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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琳 川 0821交罚〔2023〕050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12月 1日 11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凤凰梁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琳驾驶川 HD0186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陈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炸知鸡(凤凰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陈琳实际收到车费 5.27元。驾驶人陈琳不能出示川 HD0186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1 2024-2-20 2024-11-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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