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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30日)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43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1月30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陈怀 川 0821交罚〔2023〕0484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1月 21日 0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怀驾驶其所属川 M3606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车辆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1 2024-2-20 2024-11-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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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跃 川 0821交罚〔2023〕0485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20日 2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南溪村处检查到川 AU3091重型普通货车在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20日 20时 30分,驾驶员李跃驾驶所属川 AU3091四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1 2024-2-20 2024-11-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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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文强 川 0821交罚〔2023〕0490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21日 18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检查到川 H32273重型普通货车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21日 18时 05分,驾驶员杨文强驾驶所属川H32273四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2 2024-2-21 2024-1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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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佐富 川 0821交罚〔2023〕0488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 11月 22日 0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马佐富所属渝 D5571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马佐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马佐富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2 2024-2-21 2024-1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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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卢泽元 川 0821交罚〔2023〕0487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 11月 22日 03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旺苍高速东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卢泽元所属川 H3505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卢泽元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卢泽元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2 2024-2-21 2024-1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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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建平 川 0821交罚〔2023〕048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 11月 22日 0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建平所属川 R8779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建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63米、0.255米、3.55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建平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2 2024-2-21 2024-1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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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敏 川 0821交罚〔2023〕0491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21日 18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检查到川 K63132重型自卸货车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21日 18时 05分,驾驶员杨敏驾驶所属川K6313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2 2024-2-21 2024-1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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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林 川 0821交罚〔2023〕049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1月 22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012旺苍东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徐林所属川 H30668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2 2024-2-21 2024-1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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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林 川 0821交罚〔2023〕0493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20日 1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检查到川 H38489重型自卸货车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20日 19时 30分,驾驶员张林驾驶所属川H3848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3 2024-2-22 2024-11-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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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苟连坤 川 0821交罚〔2023〕049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22日 0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党校门口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L8981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驾驶员苟连坤驾驶川 L89815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22日 04时 30分,驾驶员驾驶苟连坤所属川 L8981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驾驶员苟连坤驾驶川 L89815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4 2024-2-23 2024-11-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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