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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340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3年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高阳镇温泉村4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高阳镇温泉村4组集体土地1.644亩(耕地1.644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执行,农用地4.14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

五、人员安置途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办理: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阳镇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和无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