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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363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根据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对《通告》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已成为全县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也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行区域

划定范围:东至G542旺苍县城嘉川至东河段公路东出入口,北至G542旺苍县城嘉川至东河段公路绕城段,西至原普陀寺收费站,南至广巴高速,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明确了禁用的机械类型

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机械类型。

(三)明确了法律政策依据

对违反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三、关于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解读单位: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贺鑫 620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