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旺苍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何某某同志社会保险稽核申请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并责令旺苍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即责令某某镇人民政府为申请人开设养老保险账户,补缴1990年11月至2008年期间养老保险,并认定申请人1983年6月至1990年11月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答复》,于8月1日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1983年6月经广元市旺苍县公开考试选拔,被旺苍县人事局、技委、文化局招聘为某某乡文化站专职干部;1984年12月,被旺苍县文化局招聘为专职干部、不脱产工作人员。1988年至1990年调入某某陈列馆工作,1990年12月经人事局批准正式招聘为乡文化站专干。1994年3月经旺苍县文化局、人事局批准,任某某镇文化站主办科员。1996年5月经广元市人事局批准吸收录用为干部,并从1983年6月起至1990年11月计算连续工龄。1996年8月调入旺苍县某某镇文化站工作。2008年7月3日,旺苍县人事局出具《旺苍县人事局关于同意辞退何某某、邓某二位同志的批复》(以下简称“《辞退批复》”)对申请人予以辞退。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旺苍县人社局提交了《社会保险稽核申请书》,要求旺苍县人社局责令旺苍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为申请人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并补缴申请人1990年11月至200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认定申请人1983年6月至1990年11月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2023年6月19日,旺苍县人社局内设机构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养老保险为由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为此申请人认为:
旺苍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未给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违反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稽查,此与能否办理补缴养老保险属于两个法律问题,同时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工人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便不能补缴作出规定,旺苍县人社局在回复中所引用的川劳人社发〔2006〕62号文件,其依据的是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但该规定所适用的群体为职工(含农民工)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范围。
据此,旺苍县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何某某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3.何某某委托律师的律师证复印件;
4.委托律师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5.《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何某某同志社会保险稽核申请的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没有纳入原老机保参保其个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我局的调查情况来看,申请人从1983年至2008年7月先后在某某乡文化站、某某陈列馆、某某镇文化站的工作履历情况属实,但从1999年7月开始申请人私自外出未向单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08年3月18日原旺苍县文体局登报公告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回到工作单位完善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但申请人并未按期回到单位完善手续,申请人未及时要求原工作单位为其参保,也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张个人的社保权益,再加之当时原单位一直无法联系上申请人本人,导致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不能正常办理辞退手续和社会保险缴纳清算工作,从而造成申请人未参加原老机保的事实。申请人从2008年7月被辞退开始截至申请人提出社会保险稽核申请之时已长达15年之久,虽然社会保险稽核补缴不存在时效问题,但因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1995年试点的老机保政策已废止,对应申请人工作时间段的补缴请求失去了政策依据)、社会保险经办系统也在不断升级改造(社会保险经办应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设置业务经办参数和规则),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实际经办中已不能按照申请人当时的事业人员身份去经办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社会保险权益损失的后果。
二、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已实际丧失,申请人请求按照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段补缴养老保险和认定视同缴费政策依据不足。2008年7月旺苍县人事局正式作出《辞退批复》决定辞退何某某同志,至此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已经丧失。申请人提出社会保险稽核申请时,申请人也没有被接收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答复人认为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身份提出补缴申请,同时也应当适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的相关规定。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申请补缴没有政策依据,另外因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也不符合视同缴费认定条件。
三、申请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不允许业务系统也不支持经办职工养老保险补费。申请人提出社会保险稽核申请时已经年满61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无法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第六条规定:“按18号文件相关规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不得按158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办理补缴。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系统,对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不支持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但申请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政策,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和一次性补费业务。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政策依据不足、实际经办无法实现办理、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等因素,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旺苍县人事局关于辞退何某某、邓某两位同志的批复》;
2.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通知》;
3.川人社办发〔2016〕6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经复议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1983年参公,先后就职于某某乡文化站、某某陈列馆以及某某镇文化站,1999年7月份未向单位履行任何手续私自外出,至2008年期间均未在岗就职。2008年3月18日,原旺苍县文化体育局登报公告申请人在30日内回工作单位完善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申请人未按期回到单位完善手续。经查,申请人至今并未开通养老保险账户,无养老保险缴纳记录。2008年7月旺苍县人事局正式作出《辞退批复》,对申请人进行辞退。
2023年6月14日,申请人向旺苍县人社局提交了社会保险稽核申请,要求其责令旺苍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为申请人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并补缴申请人1990年11月至200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认定申请人1983年6月至1990年11月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23年6月19日,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相关案件材料、书证等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
一、关于《答复》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申请人向旺苍县人社局提交了社会保险稽核申请,旺苍县人社局交由其下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进行处理,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旺苍县人社局为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旺苍县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之规定,旺苍县人社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稽核申请后,有权将申请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交由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处理。因此,《答复》主体适格。
二、关于《答复》内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之规定,旺苍县人社局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稽核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旺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何某某同志社会保险稽核申请的答复意见》。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