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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0月26日)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43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王文 川 0821交罚〔2023〕0421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王文驾驶渝 DV6656重型自卸货车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王文驾驶车辆渝 DV6656重型自卸货车自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23分,驾驶员驾驶王文所属渝 DV665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驾驶员驾驶车辆自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的行政处罚。 0.6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9 2024-1-18 2024-10-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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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邓小波 川 0821交罚〔2023〕0423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鱼林村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渝 DF3653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站,驾驶员邓小波驾驶车辆渝 DF3653自周家坝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驾驶员邓小波驾驶张华所属渝 DF3653三轴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邓小波在通行周家坝超限站时,采用驾驶员驾驶车辆自周家坝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9 2024-1-18 2024-10-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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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苟小兵 川 0821交罚〔2023〕0425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03月 28日 07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苟小波驾驶川 S87170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毛石头从旺苍县双汇镇运往苍溪县苍东溪镇,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未进站进行检测。后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老城口被查获,驾驶员苟小波涉嫌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9 2024-1-18 2024-10-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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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旷川 川 0821交罚〔2023〕0426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 M32388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通过驾驶员驾驶车辆从周家坝超限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驾驶员驾驶旷川所属川 M32388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驾驶员驾驶车辆从周家坝超限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9 2024-1-18 2024-10-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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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杜元刚 川 0821交罚〔2023〕042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10月 19日 15时 00分,当事人杜元刚在旺苍县良宇酒店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20 2024-1-19 2024-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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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超 川 0821交罚〔2023〕0422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渝林村路段执法检查,查到渝 D40492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通过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10分,驾驶员驾驶赵超所属渝 D40492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沙,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的行政处罚。 0.6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20 2024-1-19 2024-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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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陈 川 0821交罚〔2023〕042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鱼林村路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渝 DY3750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驾驶员王陈驾驶车辆渝 DY3750自超限检测站外围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23分,驾驶员驾驶王陈所属渝 DY375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驾驶员驾驶车辆自超限检测站外围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20 2024-1-19 2024-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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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东 川 0821交罚〔2023〕0420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 R69570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8日 05时 50分,驾驶员驾驶徐东所属川 R69570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20 2024-1-19 2024-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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