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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0月18日)
发布时间:2023-10-18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58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苟军 川 0821交罚〔2023〕0166号 嫌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案 2023年 03月 16日 02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军驾驶苟军所属川 M3281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苟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苟军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5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7 2024-1-6 2024-10-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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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永 川 0821交罚〔2023〕0406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 10月 07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昝家沟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永所属渝 DZ2652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按规定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7 2024-1-6 2024-10-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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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大勇 川0821交罚〔2023〕040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07日 11时 2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29336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根据执法人员引导进站检测,通过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07日 11时 29分,驾驶员驾驶何大勇所属川 H2933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根据执法人员引导进站检测,通过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7 2024-1-6 2024-10-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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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柳建国 川0821交罚〔2023〕0408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07日 11时 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E62438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听从执法人员引导进站检测,通过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07日 11时 53分,驾驶员柳建国驾驶其所属川 E6243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听从执法人员引导进站检测,通过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8 2024-1-7 2024-10-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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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燕坪 川0821交罚〔2023〕040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08日 09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川 H28533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按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引导进站检测,从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08日 09时 45分,驾驶员驾驶曹燕坪所属川 H28533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不按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引导进站检测,从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8 2024-1-7 2024-10-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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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文 川 0821交罚〔2023〕041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10月 10日 15时 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文驾驶川 HLW651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小白龙便民副食店,目的地为旺苍县旺苍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文实际收到车费 5.16元。驾驶人李文不能出示川 HLW65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1 2024-1-10 2024-10-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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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熊开军 川 0821交罚〔2023〕041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 10月 07日 2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熊开军所属川 H19094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花岗石,该车车辆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1 2024-1-10 2024-10-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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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何祥永 川 0821交罚〔2023〕0413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 10月 07日 2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线 102K+600米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祥永所属川 X3075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大理石,该车车辆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1 2024-1-10 2024-10-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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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唐 勇 川 0821交罚〔2023〕0414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 10月 07日 2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唐勇所属川 H3108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花岗石,该车未采取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1 2024-1-10 2024-10-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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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詹勇成 川 0821交罚〔2023〕0415号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2023年 10月 10日 10时 03分,当事人詹勇成在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路口,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2 2024-1-11 2024-10-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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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赵之念 川 0821交罚〔2023〕0416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0月 11日 1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之念所属渝 A9552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2 2024-1-11 2024-10-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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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董成应 川0821交罚〔2023〕0418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0月 12日 19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 A9953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0月 12日 19时 23分,驾驶员驾驶董成应所属渝 A9953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土,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3 2024-1-12 2024-10-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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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军章 川 0821交罚〔2023〕0394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09月 14日 1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坑大路 0k+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军章所属川 S8230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原煤,该车车辆未按要求覆盖篷布防止货物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3 2024-1-12 2024-10-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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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张昭明 川0821交罚〔2023〕0419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0月 13日 12时 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张华镇苍旺公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照明所属川 RUW862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3 2024-1-12 2024-10-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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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周军 川0821交罚〔2023〕041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10月 13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文化体育中心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军驾驶川 HFV072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周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四通平价药房,目的地为旺苍县文化体育中心-体育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周军实际收到车费 6.02元。驾驶人周军不能出示川 HFV072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周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0-13 2024-1-12 2024-10-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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