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委办函〔2015〕21号
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管理办党委和管理办,县级各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打击、遏制建设领域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违反规划建设、违法销售房屋等行为,进一步理顺土地管理使用、建设审批和商品房销售秩序,确保建设用地统一规划规范使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房地产行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系统开展国土资源管理自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34号)、《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自查工作整改落实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59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委办〔2014〕63号)、《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措施》(广府发〔201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土地及矿产清理工作的总体安排,重点针对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违反规划建设、违法销售房屋现象有所抬头的实际而开展的。对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广大购房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房屋建设及销售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和税费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象范围
2015年3月1日以前,凡在全县城乡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销售房屋,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建设、销售房屋的行为(取得合法资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房地产公司实施的除外),均属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5月12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批准面积建设房屋,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出让土地变更出让,不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以及违法销售房屋和不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分户变更登记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着重解决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拆迁改建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解决擅自破坏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等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解决擅自销售房屋和拒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旺苍县开展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区的房屋建设销售行为整治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地税局和东河镇、嘉川镇抽调专门业务人员入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原则上不再参与原单位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集中精力完成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要按照县上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抓好本辖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各种违法用地、圈地行为;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通过各种方式收取订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四)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六、政策界限
(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对本次清理出的各类房屋建设及销售行为事项,是哪个历史时期的事,就按那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政策办理,并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继续适用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政策和遗留问题处理文件及会议纪要。
(二)宽严适度,重在规范
1.对在摸底调查阶段积极主动配合清查处理的,按当时历史阶段同等政策界限处理处罚。
2.2012年4月11日前已开工建设并销售的房屋,按其所对应的2012年基准地价相应区域、用途、级别计算的楼面地价的70%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2012年4月11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仍按“旺府函〔2012〕29号文件”核算执行。
3.配套费、人防费、房地产税率等各项税费和罚款,均按开工建设并销售房屋当时的标准执行,上级文件已明确减免的,按减免政策执行。
4.对确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居住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适当缩短出让年限征收相应土地出让金。
5.对原已建成的地下建筑,属人防设施、停车场、避难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公益用途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属于其他用途的,按各个历史时期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办理,如原出让价款已包含地下建筑或确属地下人防设施、停车场、避难场所的,不再核收土地出让金。
6.对不能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变更设计和不能录入管理网络系统的已建成入住的房屋,在无权属争议和相邻纠纷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施工方承诺,并经社区证明不欠民工工资的,不再要求缴纳有关保证金、不再办理竣工验收,凭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直接办理规划建设、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7.对符合灾后重建、拆迁安置政策和宅基地审批政策,且符合建设规划和用地标准的,按规定程序补办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8.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超出用地标准及批准范围的,超占(建)在一个自然间以内(含一个自然间),不影响规划控制的,超占土地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后,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补办完善相应审批手续;超占(建)在一个自然间以上,不影响规划控制的,超占土地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补办完善相应审批手续。
9.在国有土地上建房且对城市规划实施无影响或无较大影响的违法建设处理意见:
(1)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超面积建设(含原拆原建和新建):
①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不予处罚。
②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上500㎡以下处超建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
③总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处超建部分工程造价6%的罚款。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①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原拆原建的处工程造价5%罚款;新占地处工程造价6%的罚款。
②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原拆原建的处工程造价8%的罚款;新占地的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3)灾后重建、各类搬迁安置户按灾后重建政策及拆迁安置协议执行,超出部分处超建部分工程造价6%的罚款。
(4)超建部分工程造价按建设年度进行核算:2008年6月以前的7层以下的按800元/m2核算,电梯公寓按1000元/m2核算;2008年7月到2011年7层以下的按1200元/ m2核算,电梯公寓按1500元/ m2核算; 2012年以后7层以下按1500元/m2核算,电梯公寓按2000元/m2核算。
10.对不符合灾后重建、拆迁安置、宅基地审批政策,或已按相关政策安置后又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划控制或虽不严重违反规划控制但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违规建筑物,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本方案发布之后未经批准新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
11.对已纳入拆迁改造区、保护限制区、公用规划区等区域的各类用地、建设行为,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12.对在建和已建成的不影响规划控制的各类违法建筑,应予没收的,可按建造重置成本鉴定值,协议处置给违法责任人并补办完善出让审批手续;责任人拒不受让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后公开拍卖或作其它处置。
13.对应予处罚的各类违法行为,分别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依职能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强制执行或移送县人民法院纳入强制执行程序,并根据规划实施进程确定执行时序。
(三)重点查处,打击典型
对在清理限期内拒不配合清理查处的三类典型,不仅要按当时历史阶段政策界限从高处理处罚,还要追究新发现的其他违法责任,重点查处打击:
一是拒不办理土地出让、拒不缴纳税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行为。
二是拒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和分户变更登记,严重侵害购房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严重破坏城市规划控制红线,影响和阻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公益设施和重点民生发展项目的违规建设行为。
(四)强化监管,刹风止乱
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的巡查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好县对乡镇《国土资源巡查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严禁城乡规划区发生新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当即采取断电、断气、断水或断路等断然措施停止施工,消除违法状态。
七、工作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工作机构,明确整治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广泛发动宣传、切实统一思想,采取发布公告、会议传达、宣传标语、广播电视、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在分类分析研究县城规划区清理摸底情况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处罚及处置方案,经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处理处罚及处置措施。对符合各个历史时期遗留问题处理政策的,书面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规范。对不能整改完善或当事人拒不整改完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等,做好处理处罚和执行准备。
(三)处理处罚阶段(2015年5月1日到6月30日)
对事实清楚、证据齐全、执法程序完备的清理整治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部门研究处理处罚措施和步骤,经清理整治工作组组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定签章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行政职能制发《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行政执行催告通知书》,由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送达并公告、公示。
(四)执行处置阶段(2015年7月1日到9月30日)
对拒不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影响恶劣,不符合有关法律政策、不能整改纠正的,以及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按法定职责权限,依法定程序调取详细证据材料,将违法行为办成铁案,认真落实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分类处置措施和处理、处罚方案,并依法执行,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物,违法当事人在20日内自行拆除的,房屋残值归当事人处置,对作出拆除决定20之后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房屋残值予以没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0月1日以后)
各部门从整治工作开始就要着手对房地产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项目和办事程序再次进行清理、规范,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依法、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查究制度,形成一整套房地产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规划区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管理台帐、房地产价格申报、房地产并联审批、管理信息抄告等制度体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做到信息共享,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八、职责分工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建设销售中的违纪行为;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和效能问责。
县法院、县检察院:按职能负责房屋建设销售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房屋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防范;负责牵头组织搞好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行为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止、查处,并采取停水、停电、断气、断路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断然措施停止施工;负责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的汇总、报表、总结验收和组织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打击房屋建设销售中涉及的黑恶势力、治安案件和经济刑事案件;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治安维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搞好各乡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巡查防范;负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鉴定、评估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工作;负责土地出让违约责任的认定、追究和处置工作;负责土地手续的补办完善和土地信访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经营性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的汇总、报表、总结工作;负责建立国有土地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防范查处工作;负责规划建设手续的补办完善和相关信访纠纷的调处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防范工作;负责房屋销售违法行为,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制止查处和打击处置工作;负责房屋登记手续的补办完善和信访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销售行为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
县工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防范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处置工作;负责房屋建设销售合同管理及其消费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建立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
县地税局:负责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纳税行为的巡查清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税收的稽核稽查;负责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纳税手续的补办完善和信访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税收征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
县供电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广电网络旺苍分公司:负责经营业务内容范围的巡查监管工作;负责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电力、天然气、自来水以及合法取得后非法使用、转供的行为;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清理查处和打击取缔工作;负责对县政府、县级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拆除取缔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断电力、自来水和天然气管线、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施工用电、用水,对已建成的无合法手续的业主,相关单位予以切断供电、供水、供气、电视、网络等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本辖区违法用地和房屋建设、销售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组织搞好制止、查处和打击取缔工作,全面落实各阶段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好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的作用,做到辖区巡查防范“时间全天候、区域无空白”; 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销售房屋的行为线索,要第一时间现场核查制止,对发现的要当即报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县对乡镇《国土资源巡查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切断电力、自来水和天然气管线、拆除设施设备等查处取缔措施;禁止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房屋行为提供通行、用电、用水等必须条件;做好辖区法制宣传和信访维稳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违反规划建设、违法销售房屋等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土地用途管制,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实。同时,乡镇(管理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其它违法建设行为与该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查处、同整改。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乡镇(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通过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完善登记台帐和违法违规项目档案,集中查处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格纪律,强化监督。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监管,严肃纪律。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乡镇(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务必按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进度、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相关工作文件、专报、信息、报表必须经领导签字盖章后以原件和电子版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凡底数不清、整治不力、隐瞒事实、瞒报漏报迟报、未制止查处的,将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遗留问题受理情况表
3.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遗留问题受理处理会审表
附件1
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扎实开展好全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房屋依法建设、依规销售、及时办证,维护好广大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行为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亚洲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杜 非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张 健 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
孙益科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李荣健 副县长
邓海国 县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罗 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厚朝 县委群工局局长
何 宇 县政府督办室主任
陈 军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杨静茂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 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向友成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余义涛 县法院副院长
黄 波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甫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 凯 县司法局局长
朱思全 县财政局局长
李宏元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昝绍福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陈凯生 县文广新局局长
黄治中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孙俊育 县人防办主任
李恒林 县房管局局长
金 燕 县地税局局长
张 军 县工商局副局长
何 彦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晓波 广电网络旺苍分公司经理
韩 静 县电力公司经理
欧继川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秦 朗 县天然气公司经理
龚彦文 东河镇镇长
周志林 嘉川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荣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治中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杨俊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李正斌、县房管局雷发明、县地税局金燕、县监察局张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牵头组织日常工作。
附件2
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
遗留问题受理情况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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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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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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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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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灾后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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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情况 |
占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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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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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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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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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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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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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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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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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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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占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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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情况 |
审批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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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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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占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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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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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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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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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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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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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社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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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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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收件时间:
附件3
旺苍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设销售
遗留问题处理会审表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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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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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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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审单位 |
会审意见签注栏 |
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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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和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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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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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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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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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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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定 批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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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会审表及会审记录附件存于专项整治办(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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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时间: 年 月 日 记录人:
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