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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量:401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高*
旺综执处
〔2023〕33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高*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6号房管局职工宿舍楼西墙面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设置广告面积共计约27平方米。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150
2023
/9/20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2 吕**
旺综执处
〔2023〕34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吕**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51号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
2023
/9/27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3 王**
旺综执处
〔2023〕35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6号房管局职工宿舍楼西墙面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设置广告面积共计约41平方米。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150
2023
/9/20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