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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县供销社 点击量:1854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文字解读: 《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图片解读:《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旺苍县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旺农膜领〔202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1日



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广府发〔2017〕3 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旺府发〔2017〕2 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收购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旺府办函〔2017〕315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网点经营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农药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带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和采用“村回收、乡镇集中、县转运处理”模式。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全县统一规划指导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弃农膜。

第六条全县废弃农膜回收设村回收点、乡镇回收站、县回收处理中心三级回收处理体系。村回收点负责回收所辖区域内废弃农膜,并分类将所收废弃农膜交乡镇回收站;乡镇回收站分类打包,联系县回收处理中心运走;县回收处理中心将可利用废弃农膜转运至市指定加工企业,将不可利用废弃塑料物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各级废弃农膜回收网点需配备办公室和废弃农膜库房各一间,做到店面整洁、堆放规范、转运及时。堆放库房需满足避阳、避雨、通风、防渗漏等条件,严禁将回收废弃物堆放在室外,废弃农药包装需存放在专用桶内。乡镇回收站库房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村级回收点库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八条各乡镇根据农膜使用量,因地制宜调整、完善和维护好废弃农膜村回收点和乡镇回收站,确保废弃农膜回收、转运便捷和全覆盖。村回收点的布局和设置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相结合,村回收点的建设原则上不少于建制村个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县回收处理中心由县供销社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县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膜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回收处理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承担废弃农膜回收的办公和分类堆放、打包、转运等条件和能力。办公室至少一间不少于15平方米,堆放库房至少一间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回收组织管理职责

第十条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当年回收任务依据全县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工作,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县级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相关项目、资金、政策的争取工作。县生态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安排经费,落实资金投入,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科局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等行为。

第十二条县供销社负责指导各乡镇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具体负责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制定废弃农膜回收考核和补贴标准建议,组织申报回收补贴和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落实乡镇回收站、村级回收点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组织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各乡镇、村均要落实专人负责废弃农膜收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各村签订废弃农膜回收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验收标准,实行严格考核,确保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会同相关宣传部门和各乡镇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书籍、微信、短视频等载体,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四章 回收补贴及监管

第十五条废弃农膜回收价格由收购价和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包括回收补贴、转运补贴和价差补贴。回收补贴主要用于各级回收网点和交售人的劳务以及废弃农膜回收所需费用;转运补贴主要用于乡镇回收站到县回收处理中心、市加工企业的运输费用;价差补贴主要用于县内收购价与市加工企业收购价的差额补贴。收购价格参考广元市农膜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适时动态调整,县供销社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回收补贴和转运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含各类补贴和不可利用废弃物处理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做到回收价格、回收标准、回收制度上墙。各级回收网点按回收标准要求进行收购,填写和出示收购专用凭证,并建立收购台 账。具体要求包括:

(一)回收品类必须是废弃农膜等规定塑料制品;

(二)各级回收网点在回收过程中必须层层严把质量关,杂质控制在5以内。若因质量把握不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级网点自己承担;

(三)各级回收网点按收购价(含补贴)垫资收购,层层结算;

(四)各级回收网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回收凭证和台账,凭证“姓名”栏和台账“交售人”栏要一致;凭证及台账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村回收点“姓名”栏必须填 写实名(本辖区村民)以备查。

(五)县回收处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子收购台账,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五前报县供销社社务指导股。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各收购网点的监管责任主体,坚决杜绝其收购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防止县域外的废弃农膜恶意交售到县内以骗取相应的价格补贴。

第十九条回收补贴每半年(3 月底和9 月底)申报一次。县处理中心凭台账、收购凭证和到指定加工企业的销售凭证向县供销社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审核无误后,由县供销社向县政府申报。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县供销社,由县供销社支付并建立专账。

第二十条不可利用废弃物每两年处理一次。由县供销社会同县财政局,视处理费用额度确定采取招标、比选或询价等方式。凭处理合同和物品转移联单由县财政局结算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回收处理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资格、扣减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县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有意拖欠下级回收网点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