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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13日)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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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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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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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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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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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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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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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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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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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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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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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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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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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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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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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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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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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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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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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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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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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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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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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04日 0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客运站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白军驾驶川 H2230W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白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朋来商务宾馆,目的地为旺苍东收费站(G5012恩广高速入口),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和收费。驾驶人白军不能出示川 H2230W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乘客上车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白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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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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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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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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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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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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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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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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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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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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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 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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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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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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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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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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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04日 07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川 R6583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04日 07时 45分,驾驶员李兵驾驶所属川 R65832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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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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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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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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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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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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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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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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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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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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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 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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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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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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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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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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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07日 15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强驾驶所属川 H3834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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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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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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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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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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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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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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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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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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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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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 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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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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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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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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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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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04日 14时 5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清江怡苑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高德忠驾驶川 HP0531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高德忠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应急管理局,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清江茶楼,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高德忠实际收到车费 4.61元。驾驶人高德忠不能出示川 HP053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高德忠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姚双,与高德忠是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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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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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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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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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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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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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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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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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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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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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 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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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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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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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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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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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08日 20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电话,在 G542线 K75+200处查处由黄洋超限站强行驶离逃避检测车辆川 W87372重型自卸货车货车,该车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08日 20时 15分,驾驶员罗成驾驶杨勇所属川 W87372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罗成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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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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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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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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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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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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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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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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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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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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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 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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