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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单部门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07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881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单部门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法律法规/法律条款/法律条文 *检查内容
1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否
2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否
3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第二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九条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否
4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否
5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否
6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否
7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检查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否
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否
9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否
10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否
11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否
12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否
13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否
14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否
15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否
16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否
17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检查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否
18 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否
19 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检查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否
20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检查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否
21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否
22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否
23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否
24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否
25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否
26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 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本国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试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船舶进出港报告|否
27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检查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否
28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否
29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否
30 对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否
31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否
32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否
33 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的行政检查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否
34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否
35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否
36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否
37 对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行政检查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否
38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否
39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行政检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否
40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115107220084663586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107220084663586|否
41 对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行政检查 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2.《海商法》(1992年主席令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否
42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否
43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否
44 对港口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0号令)第三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情况|否
45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否
46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否
47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否
48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否
49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否
50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否
51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否
52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否
53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否
54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否
55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否
56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否
57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否
58 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规定的备案手续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四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规定的备案手续行为|否
59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否
60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否
61 对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否
62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否
63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否
64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否
65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否
66 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否
67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否
68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否
69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否
70 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否
71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否
7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否
73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否
74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否
75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否
76 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行政检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2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否
77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否
78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否
79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否
80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否
81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否
82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否
83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否
84 对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否
85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检查 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否
86 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否
8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否
88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否
89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
90 对引航机构的行政检查 引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8项: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引航机构|否
91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否
92 对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检查 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否
93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否
94 对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行政检查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否
95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否
96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否
97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否
98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否
99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否
100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检查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否
101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否
102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否
103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否
104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否
10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否
106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否
107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否
108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否
109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否
110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否
111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行政检查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否
112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否
113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否
114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否
115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否
116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否
117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否
118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否
119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否
120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否
121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中“第四章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否
122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否
123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防止对港口水域、码头以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航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否
124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备案条件、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备案条件、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中“第五章 监督管理”中“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备案条件、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情况|否
125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6.《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否
126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否
127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否
128 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试验检测设备数量和精度及工作条件、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单位的业绩和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条件进行评估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试验检测设备数量和精度及工作条件、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单位的业绩和信誉等方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发〔2003〕322号)中附件二: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1项)管理措施中有关内容。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七条: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交人教发〔2015〕47号)中第2条“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资质的管理工作。”。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试验检测设备数量和精度及工作条件、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单位的业绩和信誉等方面|否
129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局
检查依据|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否
130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否
13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否
132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否
133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否
134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否
135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否
136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否
137 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否
138 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否
139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行为的行政检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行为|否
140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否
141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否
142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公路法》第25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建设单位|否
143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否
144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否
145 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否
146 对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否
147 对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行为|否
148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否
149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否
150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否
151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否
152 对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否
153 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否
15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否
155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否
156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公路法》第33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否
157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否
158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否
159 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否
160 对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否
16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否
162 对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否
163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否
164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否
165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否
166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否
167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否
168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检查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否
169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否
170 对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否
171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否
172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否
173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否
174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否
175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否
176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否
177 对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否
178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否
179 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行为|否
180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否
181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否
182 对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第22号令,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否
183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否
184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否
185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否
186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否
187 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检查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否
188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否
189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否
190 对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行为|否
191 对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否
192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否
193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否
194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行为|否
195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否
196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否
197 对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否
198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否
199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否
200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否
20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否
202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行政检查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否
203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否
204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检查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否
205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否
206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否
207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否
208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否
209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否
210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否
211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否
212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否
213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否
21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否
215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否
216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否
217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否
218 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否
219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 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本国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试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船舶进出港报告|否
220 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否
221 对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检查 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否
22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否
223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否
224 对港口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0号令)第三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情况|否
225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否
226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否
227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否
228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否
229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否
230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否
231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否
232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否
233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否
234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否
235 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的行政检查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1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否
236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否
237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否
238 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否
239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否
240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否
241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否
242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否
243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否
244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第二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九条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否
245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否
246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否
247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否
248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否
249 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否
250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否
251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否
252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否
253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否
254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否
255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否
256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否
257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否
258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否
259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否
260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否
261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否
262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否
263 对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否
264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检查 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否
265 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行政检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2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否
266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否
26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否
26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否
269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否
270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否
271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否
272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否
273 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行政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否
274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否
275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否
276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否
277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否
27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否
279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否
280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否
281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否
282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否
283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否
284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否
285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否
286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检查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否
287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否
288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否
289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否
290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检查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否
291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否
292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否
293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否
294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否
295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否
296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否
297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否
298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否
299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否
300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否
301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否
302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否
303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否
304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否
305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否
306 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否
307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否
308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否